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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对比分析
比较项 |
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修金 |
|
共同 点 |
性质 |
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
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
来源 |
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 |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 |
|
不 同 点 |
概念 |
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
双方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
目的 |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
确保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
使用阶段 |
缺陷责任期 |
工程保修期 |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日新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05]46...
合同总价的5%左右,质保金周期为一年。一般家装无需质保金,工装才会有质保金。
1、看合同里面有没有质保金这条约定,如果有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来计算,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在合同约定期限到了后,支付给(保修期间无重大质量隐患和事件的情况下)。2、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解决思路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解决思路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主要是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这条规定与住建部、财政部 2017 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紧密相连,两者相辅相成。 要对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有深刻的理解或认识,我们要搞 清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定等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 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 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 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这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法定释义,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含义与此 相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应于扣除的, 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总工程价款的 3%。保证金可以采取保 函的形式交纳。只是实践中发包人一般不接受保函的形式, 并且还会要求承包人先行交纳,然后随着施工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
- 1 - 附件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 :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愿就 上述合同或协议项下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 (币种、金额、大 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如被保证人 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协 议的约定,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 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列明索赔金额, 并由你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日前,陕西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办法》指出,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省住建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三是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