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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种,专指利用管道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管道运输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规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管道运输也是我国货物运输的种类之一,它是近年来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形式。目前,大庆油田和华北油田运送到北京的原油,采取全部或部分管道运输。管道运输的物资只能是液体或气体,所以其运输范围有限。 2100433B
一、管道运输的特点: (1)运量大。 一条输油管线可以源源不断地完成输送任务。根据其管径的大小不同,其每年的运输量可达数百万吨到几千万吨,甚至超过亿吨。 (2)占地少。 运输管道通...
一、管道运输的特点: (1)运量大。 一条输油管线可以源源不断地完成输送任务。根据其管径的大小不同,其每年的运输量可达数百万吨到几千万吨,甚至超过亿吨。 (2)占地少。 运输管道通常埋于地下,...
一、管道运输的特点:(1)运量大。一条输油管线可以源源不断地完成输送任务。根据其管径的大小不同,其每年的运输量可达数百万吨到几千万吨,甚至超过亿吨。(2)占地少。运输管道通常埋于地下,其占用的土地很少...
货物运输合同 (2)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及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的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货物的起运地点: ,到达地点以甲方提供的送货单据上所指定地点为准 。 1.2 乙方提供的运输方式: 汽车 1.3 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以甲方提供的“送货单据”为准,送货单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送货单据的格式、内容以甲方提供的为准。 第二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2.1 甲方承诺所运货物为钢结构构件。 2.2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品类、数量、体积、重量以及送货地点、电话、联系人等资料。 第三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其及其承运车辆、驾驶员向甲方提供
内容介绍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指出货物运输合同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多,《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没有将这些问题按照教材的体例来展开论述,而是分为总论、主体、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留置等专题逐一深入探讨。另外,《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尽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每一个专题都围绕当前司法审判实践而展开。我们期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能够为物流公司及其员工、合同法研究者等提供有益的启发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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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2100433B
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货物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如鲜活货物等)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等。
出现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应及时索赔。我国的运输法规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其时效大大短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或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发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