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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协会的机构设置,搞好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和协调工作人员的行为,更好地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处机构设置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咨询部、市场部、法规部、综合部等4个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部的职责
1、收集钢铁行业方面的技术资料:
(1)收集本省钢铁企业装备现状、技术管理水平、产品标准;
(2)收集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国家推广的钢铁行业先进技术;
(3)收集国家或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文件;
(4)收集国内和省内现行的钢铁工业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
2、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1)组织企业开展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
(2)积极与企业合作推广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以及先进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有质量争议的钢铁产品进行鉴定;
(4)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牵头对申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技改项目的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价。
3、开展技术管理培训
(1)积极和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管理培训;
(2)技术工人上岗证技术理论和操作水平培训。
4、开展咨询活动
(1)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各种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及相关问题;
(2)根据需要举办咨询会,指导企业解决有关技术和管理的难题。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场部的职责
1、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统计工作。
2、收集整理国内外、省内外钢铁行业有关生产、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为本省钢铁行业的发展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数据。
3、协助政府部门对省内钢铁企业的安全、环保检查和督察。
4、开展安全培训咨询活动,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规部职责
1、收集并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钢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对社会团体运作的有关规定,为协会领导处理有关问题和事务及制定工作计划提供帮助。
2、及时了解国家颁发的有关钢铁行业的方针政策,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方针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
3、及时了解和收集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新的产业政策和工业法规,并努力协助做好宣贯工作。
4、负责起草制(修)订行规行约及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并做好组织实施。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与会员单位保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协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综合部职责
1、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与会员单位保保持经常的协调联络,并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协调做好协会有关工作任务。
2、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行政后勤及资料管理等各种文秘工作。
3、根据协会领导及秘书处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汇编协会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情况,编制协会的综合性业务报告。
4、负责协会的简报(含刊物)的编制、内部发行等工作。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协调组织安排各种培训和会仪。
6、负责秘书处财务出纳管理,编写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于2005年7月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省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0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省内钢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组织同行议价和钢铁产品进出口等多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诚信经营、平等竞争,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编辑专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企业及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省经贸委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为企业产品提供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在参与制订、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时,组织会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省内行检、行评工作。对会员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提供咨询意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或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讨论,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协助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谈判、决策,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研究制订本行业的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并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八)代表本省钢铁行业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外钢铁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是从事钢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免费获得最新政策、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2、免费获得《协会简报》等有关刊物;
3、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类需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5、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0.5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失去企业营业执照,视为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钢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
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协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数据,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在协调省内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开拓市场等多方面发挥作用。2.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3.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提供分析、评价、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为企业产品提供展览展销等服务。4.参与制(修)订和组织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协助政府开展省内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5.受政府或会员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行业技术与管理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6.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谈判、决策,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7.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能比赛,开展行业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第五届领导会长:张广宁党委书记兼秘书长:刘振江常务副会长:朱继民副会长:靳伟、于勇、李晓波、徐乐江、沈彬、高海建、曹慧泉、任浩、周秉利、张晓芳、李涛、吕春风、何文波、国文清、徐思伟、才...
正式工的待遇当然好,正式工都有编制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原冶金工业部撤销后成立的,相当于国家正部级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冶金钢铁工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作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结果,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冶金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召开第六届会员大会
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钢铁工业的工作部署,研究明确“十四五”钢铁工业发展目标和主要工作思路,加快实现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总结2020年特别是今年以来行业运行情况,研究提出2021年下半年行业和协会重点工作任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与东北大学低碳钢铁技术交流会
3月17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与东北大学低碳钢铁线上技术交流会举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副书记姜维,副秘书长黄导,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国栋,副校长唐立新出席会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与东北大学相关学院教师参加会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2020年1月修正,已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入会基本条件;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单位会员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证书;
2.单位基本情况;
3.钢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政府相关批准文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获得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等方面服务,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本会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3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2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其现职主要负责人轮值出任会长,任期一年。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聘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会长执行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职责;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3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1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严格评审,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决定对113个项目授予2021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其中:“二氧化碳绿色洁净炼钢技术及应用”“热轧无缝钢管在线组织性能调控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及应用”“宽幅超薄铁基纳米晶带材工程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等3个项目授予特等奖、“京唐低碳清洁高效炼铁工艺和技术集成”等21个项目授予一等奖、“现场混装炸药智能管控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等32个项目授予二等奖、“高寒区碎软岩提质增效控界爆破技术及应用”等57个项目授予三等奖。
现将获奖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建议各获奖单位对获奖者予以宣传、表彰,并根据自身情况参考所在地省部级科技奖奖励标准配套奖励。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