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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以下统称进口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进口设备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本省进口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进口的设备,其中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方式引进的设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口设备的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对进口设备检验完毕,未经检验的进口设备不得安装投产。

第二章:出口设备合同

第五条 进口设备合同应明确具体规定引进设备的规格、型号、包装、验收方式和时间、检验标准、索赔条款,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指标、生产能力、环境保护及安全、卫生指标,以及卖方应提供的设备产地征、品质证和有关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的技术资料等条款。

进口设备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进口设备标准化的规定。

引进旧生产线的合同,还应订明设备的制造年限、已使用年限、制造厂家、产品质量指标及其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还可订明凭商检机构的估值报告作设备的价值证明。

进口设备需同时批量进口相应原材料、备件等,合同除应订明其检验标准与方法外,还应在合同或其附件中订明采用的抽样方法。

第六条 进口设备合同须订明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在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的责任需向外索赔的,买方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送当地商检机构备案。

第三章:检验和索赔

第八条 进口设备的收用货部门应设置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由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并指定现场谈判代表;制订进口设备的接运、验收、安装、调试、考核和索赔谈判等工作方案,将验收工作列入施工计划,并建立各项工作记录制度;专业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各项工作记录应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商检机构。

第九条 设备验收人员必须熟悉合同及附件、技术标准和有关检验资料,对合同规定由卖方提供的图纸、备件目录、质量保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应及时点收和翻译备查。

第十条 引进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其进口设备的收用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合同规定,选派熟悉技术的人员组成出国检验或监造小组。

出国检验或监造小组的任务是:按照合同或规定的检验标准,对关键设备和零件的材质、精度、性能以及国内难以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或监造,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提交检验或监造报告,并参加该设备引进后的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进口设备到货后,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报。申报时,应详细填写申报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及有关技术文件等单证资料。

第十二条 进口设备除在口岸卸货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外,其他检验工作可在收用货地点进行。商检机构应做好登轮查勘和口岸验残工作。

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申报后,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由收用货部门、安装部门在商检机构认可或监督下自行检验,自行检验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引进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商检机构、有关专业研究单位及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检验。自行检验或由主管部门组织检验的,应将检验情况及时报告商检机构。

合同另有规定或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材料、设备、压力容器等,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检验。

第十四条 对进口设备应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考核验收;合同中未规定的,应采用我国标准;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的,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

进口设备中凡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项目,须按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验收合格投产后,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商检机构复验出证;在质量保证期满前一个月,应对进口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商检机构销案。

第十六条 到货的进口设备有残损、数(重)量短缺、规格不符、外观质量等问题,属发货方责任的,外运公司或引进单位必须在索赔期内向外提出索赔;属进口设备的内在质量、制造工艺等引起的质量问题,须在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内向外提出索赔。索赔结果应报告商检机构。

第十七条 凡需商检机构复验出证的进口设备,引进单位应在索赔期满前二十天或质量保证期满前一个月,持检验报告向商检机构办理复验手续,有关商检机构应即组织进行复验、发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批准设备引进的省、市审批部门应将批文抄送有关商检机构。

商检机构可参与研究制订重点设备引进合同的有关检验和技术条款,发现合同条款不当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修改。

第十九条 承担进口设备检验任务的收用货部门、施工部门及有关检测部门,应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商检机构可随时对进口的设备进行抽查检验,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进口的设备未经办理申报手续并征得商检机构同意,不得自行开箱;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可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卖方派人与引进单位共同对进口设备进行验收及安装、调试的,发现问题后,由引进单位与卖方直接协商解决,双方检验协议书或备忘录应报送有关商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引进单位不得对进口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进单位不得拆验:

(一)合同规定不能拆验的项目或部位,以及卖方铅封的技术专利项目;

(二)拆验后不能恢复原有精度或易导致零部件损坏的项目或部件;

(三)商检机构已对外出具检验证书,但尚未理赔完毕的设备或部件。

第二十三条 凡已对外提出退货、换货的进口设备,引进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卖方如派人看货或谈判,引进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技术谈判方案。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及时、正确地对进口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不影响收用货部门、安装部门的安装投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有关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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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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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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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全文文献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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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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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第 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 18 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3 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 3208 项下和 3209 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 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 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口机电设备检验实务内容简介

本书的编者结合多年来在一线进口机电设备检验监管的工作经验,以大量的典型案例为基础,深入浅出地阐明了进口设备检验的技术要点。本书在编写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内容翔实。不但将进口机电设备检验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通用和特殊检验技术标准进行了系统收集编撰,且对进口机电设备检验监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作业流程等进行了研究总结。二是针对性强。对进口设备检验中常碰到的难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做到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三是简明生动。在实际检验项目、检验要点、检验依据和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方面采用了图文结合、案例示范的表述方式使本书更加明白、生动、易于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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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设备检验实务图书目录

第一章 进口机电设备检验监管基础

第一节 进口机电设备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进口机电设备的检验监管概述

第三节 进口机电设备的口岸查验

第四节 进口机电设备的到货检验

第二章 到货检验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适用标准

第二节 进口机电设备到货检验的通用要求

第三节 各类进口机电设备到货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三章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的特殊要求

第一节 进口成套设备的定义

第二节 进口成套设备的特点及分类目录

第三节 进口成套设备的界定

第四节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

第五节 进口成套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节 检验实例

第四章 进口旧机电设备的特殊要求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备案许可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

第四节 到货检验

第五节 监督管理

第六节 检验实例

第七节 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 进口机电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节 复验制度

第三节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六章 进口机电设备安全试验

第一节 防护装置

第二节 保护装置

第三节 电气安全试验

第四节 人类工效学——可接触表面的温度

第五节 有害物质的空气排放

第六节 进入机器的固定设施

第七节 噪声

第七章 到货检验的典型案例

第一节 警示通报实例

第二节 典型案例

第三节 特殊案例

附文

附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附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附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附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附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附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选)

附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附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附文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附文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二○○八年第7号)

附文十一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二○○八年第5号)

附文十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7号)

附文十三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3号)

附文十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号)

附文十五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附文十六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检监[1993]38号)

附文十七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附文十八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

附文十九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

附文二十 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第191号)

附文二十一 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第107号)

附文二十二 关于调整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第184号)

附文二十三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

附文二十四 关于加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9]149号)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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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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