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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月18日印发的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全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农村公路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健全安全及相应配套设施,全面提升全省“平安交通”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目标任务

2016-2020年,每年实施10000公里安全隐患路段治理。重点工作包括:2016年底前,高标准完成710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示范工程的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8300公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珠三角地区率先完成国省道、农村公路路段的治理任务;2018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完成国省道路段的治理任务;2019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基本完成农村公路路段的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建立公路风险路段、事故风险路段基础数据库和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交通事故风险评估和公路风险评估的综合结果对路段进行分类,并按类别拟订实施的先后顺序,分解倒排各部门、各地区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倒逼机制。

2.根据全省“十三五”时期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目标,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具体项目,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珠三角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

3.各地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准确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但隐患整治不到位的须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

4.各地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5.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分别对应国道、省道、县道重点路段,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根据每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印发全省实施工作情况通报,提出下一年度实施工作动态调整意见。

(二)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省交通运输厅要牵头做好全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全面梳理、复审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实施要求等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编制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纳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三)加大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加大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和重要桥梁、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通过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2.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

3.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主体(不设县的地级市,县道实施主体为地级市人民政府,乡村道实施主体为镇级人民政府)。各实施主体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优化审批程序,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1.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所需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2.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除外)安全设施完善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各地级以上市要统筹利用好省对各地的成品油替代性返还、省对各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积极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实际进行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返还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投入。

4.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省级补助标准,并重点向粤东西北地区、原中央苏区倾斜;督促各地交通、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计划,筹集并及时下拨整治资金。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三)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处置不符合要求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开展责任追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地区新建公路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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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确保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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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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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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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88KB

页数: 5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88KB

页数: 5页

<正>黔府办函[2015]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74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人工指数”)编制规则,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人工指数,是指建设工程人工费在各时期与基准期相比的市场价格变化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劳务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人工费的影响程度的指标。

第三条  我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开展人工指数的测算、评审、发布、评价等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则。

开展其他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或者其他有能力发布指数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编制工作,可参考本规则。

第四条  编制人工指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指数采用定基指数,基准期指数值设为100.00,发布的指数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省标定站结合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相关规定,制定指数调差法应用规则。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应用规则有修改建议的,应提请省标定站修改发布,以保证全省规则的统一性。

第二章 准备

第七条  开展人工指数编制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先制定技术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适用范围、评审方法、发布频率、发布途径、成效评价等。

第八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应来源于与指数相应的典型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造价成果。各类型工种价格应来源于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领域所掌握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属于能代表该类指数相应工程在本地区当前及未来两年内投资建设的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建造标准等业态的项目,并随着业态变化做动态调整。典型工程项目应尽量收集充足,收集的数量直至人工费权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趋于稳定为止。

第十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记录其工程地点、计划工期、工程属性、工程规模、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建造标准、资金来源、计价依据、价格水平、编制方法等基本信息,并梳理其造价成果数据,剔除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非常规费用、自定义以“项”或“平方米建筑面积”表现的费用以及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畴的费用,提高造价数据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保证费用可分解为工料机等要素价格。

第十一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由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单位组成的工种市场价格采集队伍,明确相关单位采集数据的要求以及报送的程序、时限、频率、凭据等。有关单位在报送市场价格的同时,必须附上标明工种单价及其用工数量的劳务合同或发放工人工资金额、数量的凭据,以备查其市场价格的真实性。未有标明凭据的,需提供能计算或换算为工种单价、用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如图纸、劳务工作量、工作时长等资料。

第三章 测算

第十二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通过以下步骤在其对应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统计、分析获得:

1.形成测算用的造价成果。将库内典型工程项目的同类分项项目进行合并,汇总整理后形成一份用于测算的造价成果,并获得该成果不含税造价总额C0和人工费总额Rt,以及该类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计算公式如下:

B = Rt ÷ C0  

2.形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分项项目按其包含的人工费从高到低排列,逐行累计人工费,直至第n个分项项目使得累计的人工费金额占人工费总额Rt的比重(Pn)大于或等于80%为止,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n ——累计到第n项时的分项项目人工费占比;

Ri ——第i项分项项目的人工费;

Rt ——人工费总额。

则1至n个分项项目形成了人工指数对应的主要分项项目集合。

3.形成工种类型集合。分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的每个分项,以其完成施工任务的主要工种作为该分项项目匹配的工种,如浇筑混凝土梁,其匹配的工种可为混凝土工。按匹配的工种类型对各分项项目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合并后工种费用金额从高到低排列,则形成拟分析测算的工种类型集合及其对应的人工费,并累计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

4.获得各工种的权重。工种类型集合的各工种,按其对应的人工费占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的比重作为该工种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Wk = Rk ÷ Rs

式中:Wk ——工种k的权重;

Rk——工种k的人工费。

第十三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科学梳理自身收集掌握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偏离较大的市场价格信息宜采用四分位数(Quartile)法,取1.5倍四分位距(Inter-Quartile Range,IQR)剔除。偏离较大的数据剔除后,采用单价与数量结合的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报告期各工种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报告期人工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0——基准期的人工指数值;

Ij——报告期j的人工指数值;

Pk0——基准期工种k单价;

Pkj——报告期j工种k市场单价;

Wk——工种k权重。

第四章 验证

第十五条  人工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趋于稳定的验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1.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典型工程项目池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1;

2.人工指数典型工程项目库中增加符合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新典型工程项目,当新增的金额达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原总金额的30%时,可暂停增加新项目;

3.重新计算新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2;

4.计算B1、B2的偏差△B= | B2-B1 |;

5.当△B小于等于1%时,可以判定为人工费权重趋于稳定。当△B大于1%时,则人工费权重尚未稳定,需要继续增加新典型工程项目,重复2~4步,直至满足△B小于等于1%为止。

第十六条  人工指数测算结果的质量,可结合人工指数趋势线按以下步骤进行验证:

1.添加人工指数趋势线。人工指数趋势线宜采用3周期简单移动平均线(MA3),计算公式如下:

Mj  =(Ij+Ij-1+Ij-2)/ 3

式中:Mj ——报告期MA3移动平均值;

Ij ——报告期人工指数值;

Ij-1,Ij-2 ——分别表示前一期、前二期的人工指数值。

2.当报告期人工指数测算值Ij与MA3移动平均值Mj偏差(| Ij-Mj |)大于5%的,应结合宏观政策、市场情况查找偏离原因。偏离不合理或者无相关凭据支撑的,应按本规则重新测算报告期人工指数。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首次发布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对人工指数编制成果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后,人工指数应当内测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后有重大改变的,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和试运行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人工指数编制成果、征求意见、评审意见以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标定站。

第六章 发布

第十九条  经报送省标定站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按职能规定自行发布,或按管理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同时抄送省标定站。

第二十条  指数发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半年发布一次。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当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相应增加发布频率。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数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披露指数基本信息及各方意见反馈渠道。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开展指数应用效果的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座谈、研讨,听取意见并予以修正改进。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人工指数代表工种及其权重持续地与人工指数适用地域、相应工程类别相适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每年新增代表性工程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同时淘汰项目库中代表性不足的工程,并按本规则更新人工指数的代表工种类型及其权重。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标定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工指数管理平台,为各地提供测算参考使用的基础数据与计算模型,并对各地测算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地编制成果的质量及其资料和运行效果进行复核、验算,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凡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发布人工指数的其他编制主体,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接受省标定站的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标定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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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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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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