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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大力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简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三)工作目标。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8月底前,由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所辖农村公路、资源专用公路治理规划;省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省养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省治超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会商,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区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完成青海湖以东及环湖周边地区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四)2015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管辖内所有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事故概率等情况,实施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做到隐患底数清晰、台账完备。对排查出的公路安全隐患,根据工作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入治理计划,实施省、市(州)、县(区)政府三级挂牌督办,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限,落实治理资金、方案和保障措施。

(五)要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对隐患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农村公路,要继续挂牌督办。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明确车辆技术标准、车型等级、载客人数、运行速度、通行时间等安全限制性要求,确保农村客运班线与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等相匹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改到位前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路线。无法调整路线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

(六)各级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

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七)各地区要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合理设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省养干线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报审批部门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使用。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县级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八)各级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九)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尽量采用统一结构形式的安全设施标准进行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相关单位应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通车运行。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高等级公路、普通二级收费公路以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省级财政根据实际进行补助。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二)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监控技术和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监管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计量检测设备检定监督管理,确保治超计量设备准确、合法。对在建的高等级公路入口处超限检测劝返系统和普通干线公路治超站点要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农村公路试行的限宽限高设施执行标准,实施重载车辆限行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十三)进一步加强车辆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

完善报废汽车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格进行审查,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关。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建立定期、定人包片巡查制度,对城乡结合部和边缘地区加强监控,及时改进巡查方式,扩大巡查范围,坚决防止已经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市场死灰复燃。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十四)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路警联动机制建设,预防和制止—6—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和“一超四究”制度,严格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营运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要制定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五)各市、州政府对管辖内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监督检查,注重总结经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全省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控制次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交通、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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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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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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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0MB

页数: 5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确保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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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制发原因

“十五”时期以来,全国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实施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效改善了公路行车安全条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各地交通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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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 “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加快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二)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作为重点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鼓励我省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

四、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对于采用非固定总价合同的国有项目,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项目审批、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等办法,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我省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先行优势,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我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一)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施工单位现场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和职业标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针对封闭式管理园区和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等,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对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和管廊、高架桥、超高超大建筑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排查评估或论证。强化对隧洞、深基坑、高边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建立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采用 PPP 模式的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但投资人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以适应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经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我省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  (二)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七、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队伍  (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将建筑业人才引进培养纳入“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海外工程师”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实施范围。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家队伍,继续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所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兼并收购国(境)外研发机构,或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二)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技术工人队伍。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工伤(社会)保险全覆盖。

八、强化科技设计引领  (一)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作用。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对于符合要求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项目,经批准后,可作为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由建筑专业院士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所领衔的建筑设计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国内外影响大的知名建筑设计企业,打造建筑设计产业高地。  (二)加快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现代建筑研究机构,推动设计、施工单位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标准化体系研究,鼓励设计企业在建筑设计中推广应用标准部品部件,推动标准部品部件社会化大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率先应用 BIM技术。  (三)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引领。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领域等的基础标准及相关部品部件通用图集编制工作,适时适度提升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编制BIM 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和计价依据,探索基于应用 BIM 技术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模式。  九、坚持“走出去”发展战略  (一)加强联盟拓市。以“一带一路”互通互联为契机,推动我省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鼓励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组建区域性产业联盟,抱团发展,形成新的区域性行业优势。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组建总承包产业联盟,优化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我省各级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对接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动我省建筑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支持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开展银企合作,融资上市,提升资本实力和投资能力。  (三)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我省建筑业“走出去” 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境外工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对外工程专业人才培训。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扩大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基金的覆盖面,支持困难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按当地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落实兑现各类税费优惠。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广泛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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