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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工作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省水利厅对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称的“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
主要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上报省水利厅。
第四条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就河砂开采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用和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五条 省水利厅在批准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前征求省有关流域管理局的意见。
第六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按照“流域为单元”分别批准。
第七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已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
(二)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已由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八条 申请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的请示文件。
(二)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告。
(三)与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同级的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划定的书面意见复印件。
(四)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对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
(五)上一年度河砂开采和验收情况。
第九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程序: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厅后,由厅办公室拟定办文意见转厅主办处室。需补充资料的由厅主办处室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
(二)厅组织会审。由厅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规划计划处、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监察室、水利水政监察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省有关流域管理局负责人和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厅长办公会议纪要。
(三)厅主办处室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拟出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复文件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并抄送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和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对不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修改、补充有关申请资料,完善后重新上报省水利厅按照上述批准程序进行;30个工作日内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
干嘛!政审啊?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来源: 2012-07-30 【字体:大 中 小】 (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 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以粤水建管[2014]51号发布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现就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总体要求
以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需要,不得危害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开采权公开招标和河砂堆放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
(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五)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以合理标价中标为原则。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采砂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限价幅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采销分离等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执行。
三、规范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一)主要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主要用于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拟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招标的中标价进行收取,实行省、市分成。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拟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该地区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计收。
(五)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采砂收费和使用管理,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执行。
四、严格实施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制度
(一)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于每年12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全市河砂禁采区的公告每年公布一次)。主要河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主要河道河砂禁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二)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主要河道年度采砂计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资料和河砂储量及质量的分析、研究,保证年度采砂计划科学、合理。在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等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并经过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年度计划开采量。
(三)实行动态监测。水文部门要优化全省水文站网的布局,对全省主要河道的入、出口及主要水文观测断面的来砂情况进行动态观测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要河道河床变化进行定期测量,为科学论证和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可采区提供依据。
(四)规定临时禁采期和临时禁采区。根据主要河道的汛情、防洪抢险、航道通航和涉水工程运行情况,以确保防洪安全、涉水建筑物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安全为原则,有许可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临时禁采期和临时禁采区,并及时公告。
(五)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年度河砂禁采区、可采区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报批、河道动态监测以及规定临时禁采期和临时禁采区,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执行。
五、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省流域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应当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采砂监理单位,签订采砂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责任。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
(三)主要河道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常驻采砂现场,严格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
(四)对中标人开采河砂总量的核定,采取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管理人员或者采砂监理单位现场登记运输总量与采砂断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测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将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
(五)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河道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六)主要河道的采砂人应当在采砂船舶上的明显位置悬挂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采砂许可牌,许可牌标注标段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号,并由招标人安装采砂动态监控系统。
(七)主要河道采砂标段在采砂人进场开采前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后,应当进行河道地形测量,期间可根据发生洪水等情况增加测量。
(八)全省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
(九)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设置临时施工助航标志。
(十)当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时,采砂人须立即停止开采,由许可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该标段采砂完工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一)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逐步推行水利部门监督与采砂监理的双重监管体制。
六、河砂堆放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航道、港务、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规划,并征求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理临时占用批准手续。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经规划和占用批准设置的堆砂场进行清理取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经规划和占用批准设置的堆砂场进行管理。
(二)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七、实行河道采砂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实行记录在案制度,并将相关人员(企业)和作业工具、运输工具列入采砂不良行为记录。合法采砂人如实施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合同约定的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量、作业工具以及实施夜间作业等行为的,均以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违法行为查处,同时将采砂人和作业工具记录在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因非法采砂造成两岸堤防发生坍塌,以及跨河、临河建筑物功能丧失等,须追究违法采砂人对工程修复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用采砂监理的标段,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单位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采砂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的,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四)各地级以上市水政监察部门要把查处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上报省水政监察部门(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年终综合上报)。若执法人员故意瞒报、漏报或不报,应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强化河道采砂执法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管理的经费保障力度。
(二)明确采砂现场管理与执法的关系。对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期限、开采量、作业工具和作业时间内的采砂管理属于采砂现场管理。对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期限和作业时段的采砂行为进行管理属于执法范畴。采砂现场管理应当与执法管理有机结合,在做好采砂现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对采砂现场的执法力度。
(三)正确处理现场监理、合同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采砂现场监理发现违法采砂行为时,无论在采砂标段内还是标段外,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水政监察部门报告。标段内违反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采砂人的违约责任;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采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标段外的违法采砂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采砂执法管理实际,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五)落实水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责任,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河段进行监管和执法,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
(六)对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管辖的河道,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在对方全部河段范围内,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执法,双方可签订边界河段采砂执法协议。
(七)省水政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中心,设置相应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省各流域管理机构要设立相应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举报中心和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查证属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
九、明确珠江三角洲河道采砂管理范围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珠江三角洲干流河道以及蕉门水道至南沙水文站止,洪奇沥水道至万顷沙西水文站止,横门水道至横门水文站止,鸡啼门水道至366省道鸡啼门大桥止,虎跳门水道至西部沿海高速虎跳门大桥止,崖门水道至西部沿海高速崖门大桥止等珠江三角洲河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管理范围。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20日起实施,《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08〕99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广东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省水利厅工会委员会
广东省水文局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
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
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三防物资储备中心
省水利厅工会委员会
领导厅机关及直属基层工会,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工会。
广东省水文局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文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42号)精神,广东省水文局为省水利厅管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副厅级。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水文水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组织拟定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文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调重大突发水事件、水文水资源应急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分析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汇交、发布与汇编工作;负责广东省国家水文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有关水事纠纷、涉水案件的裁决所需水文资料的审定,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协同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协调我省与周边地区的水量、水质监测。
(五)承担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
(六)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一)承担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流域相关科研项目研究;
(四)承担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流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及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方案工作 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六)参与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承担对流域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八)承担流域内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巡察、指导,建设流域防洪监测及预警响应机制相关具体工作;
(九)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水利厅所属4家流域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发〔2017〕22号)文精神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西江流域管理局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批复》,省西江流域管理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承担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承担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流域相关科研项目研究;
(四)承担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流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及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方案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六)参与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承担对流域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八)具体承担珠江河口整治和流域内岸线及滩涂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和管理;(九)承担流域内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巡察、指导,建设流域防洪监测及预警响应机制相关具体工作;
(十)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北江分局)为省水利厅管理的事业 单位,副厅级,行政类。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编制本流域综合规划和本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专业规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江流域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北江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负责核定北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审核北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
(四)负责在北江流域对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承担北江流域范围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的协调;指导区域水行政执法。
(五)负责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和乐昌峡水利枢纽管理工作。
(六)承办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
(一)承担韩江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韩江流域相关科研项目研究;
(四)承担制订韩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流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及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方案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六)参与核定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承担对韩江流域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八)承担韩江流域内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巡察、指导,建设流域防洪监测及预警响应机制相关具体工作;
(九)管理潮州供水枢纽管理中心;
(十)承担韩江粤东灌区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
协助制定对香港、澳门供水发展规划,协助处理对香港、澳门供水工作等事宜;香港、澳门供水资料、信息、舆情监测、分析,研究对香港、澳门供水建设和管理策略;承担省政府赋予的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省水利建设工程新增贷款等贷款任务和经授权的支付管理工作;配合厅有关机构承担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研究职能;承担系统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工程咨询、现场测试;推广水利水电科研成果;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和防洪抢险、抗洪救灾科研任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挂广东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牌子)受委托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洪评价等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水利水电科学技术、行业技术标准的推广、宣传工作;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承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具体审核工作;负责我省水利技术援外事务,水利水电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管理等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
具体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受省三防办委托负责制定防汛抢险方案;负责三防指挥平台和会商系统的保障和管理;负责防汛应急通讯系统、水资源应急调度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防汛抢险、防冰冻信息资源收集、利用和综合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政务信息化工作和水利厅门户网站的管理,具体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转办;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搭建政府决策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服务;协助厅有关处室进行绩效考评;具体承担厅水利档案管理工作。
广东省三防物资储备中心
受省三防办委托,编制省级三防物资储备定额、储备品种、数量和年度计划;负责省属防汛物资的仓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