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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
(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
(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
(六)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留作住房基金的部分;
(七)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八)利用住房基金经营的收入。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包括:
(一)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中除国家已有规定专款专用的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出售单位自管房回收资金的自留部分;
(五)单位房租收入的自留部分;
(六)房改前原规定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仍按原分配渠道拨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八)个人购买房改优惠房出售后向原产权单位交付的增值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房改部门负责管理并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承办银行负责存贷款结算业务。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由本单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向住房基金不足,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亏损、微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三)建设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的单位或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四)经营、开发房地产(主要是微利房和解困房)业务贷款;
(五)同级房改部门业务经费。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出租住房的维修;
(三)自建或购买住房出租或出售给本单位住房有困难的职工;
(四)对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资金不足时给予低息借款。
第九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应及时交存或划转到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当月收缴的房租于当月底交存。
第十条 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应在核减承办银行综合费用和扣除所得税后,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单位住房基金应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承办政府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业务的银行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房改部门报送住房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按违反财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原单位的住房基金按规定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原单位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单位住房基金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1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 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造发 [2010]003 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站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已经审 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 O一 O年六月七日 2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建设各 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法定名称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ew Century Fund Management Co.,Ltd.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公司属性 中资
成立日期 2004-12-09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人代表 蒋钢 总经理 孙枝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公司沿革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于2004年12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重庆市,是我国西部首家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主发起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出资2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2%。
旗下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类型 投资风格 基金经理 基金份额(万份)
519087 新世纪优选 开放式 稳健成长型 曹名长 8,389.75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公司更名的公告
2011-03-04
经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6号)批准,现将有关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更名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变更
原公司外方股东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SAS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33%的股权转让给Mitsubishi UFJ Trust and Banking Corporation (“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33%。
二、公司更名
公司中文名称将由“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将由“SYWG 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相应变更为“SWS MU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三、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已随公司股权及名称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上述股权变更和公司更名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完毕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不影响我公司及旗下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4日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督促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40号)要求,我厅汇总了本行业收费项目,形成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分为3部分: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包括广东省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二是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三是市场调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本目录清单统计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厅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向收费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