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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dry powder and 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是消防词汇,属消防产品。
主要装备车用消防泵、水罐、泡沫液罐和干粉灭火剂罐,可同时或按顺序喷射干粉和泡沫灭火的消防车。
泡沫消防车是在水罐消防车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如泡沫液罐、空气泡沫比例混合装臵以及泡沫具等。泡沫液罐与水罐相比需要更高的防腐蚀要求
泡沫消防车是在水罐消防车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如泡沫液罐、空气泡沫比例混合装臵以及泡沫具等。泡沫液罐与水罐相比需要更高的防腐蚀要求
1.泡沫作业后的冲洗 为了保证消防泵能可靠的工作,每次使用泡沫或含盐的水后,冲洗消防泵、饮水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是很重要的过程:将水待遇消防泵两侧出口相连,泡沫外吸管接好放入净水中;运行泵引上水后,...
泡沫、干粉联用灭火的研究和应用
泡沫-干粉联用灭火装置具有泡沫、干粉二种手段的独立作战能力,其主要功能是依靠泡沫和干粉两种手段的联合应用,以扑救易燃液体和气体的火灾,尤其适用扑救野外露天野战油库的火灾。联合使用这两种手段可以相互弥补,扬长避短,使灭火战斗力得到明显提高。
干粉水联用消防车(dry powder and water fire fighting vehicle)是消防词汇,属消防产品。
主要装备车用消防泵、水罐和干粉灭火剂罐,可同时或按顺序喷射干粉和水灭火的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一干粉联用消防车(简称联用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联用车。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019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A 39.1 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 Q3011 1l程机械 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专用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1 联用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17和ZB/TT50 005的规定。
4.2 联用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100表示,
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10 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
4.3 联用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型号标记示例:
震旦消防设备总厂生产的联用车,车辆总质量为17 260kg,灭火剂总装载量为4 500kg,其型号为:ZDX 5170 GXFPF 45。
5.1 总则
5.1.1 联用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联用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 6244的规定。
5.1.3 联用车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干粉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联用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联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 联用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联用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
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第2.1.3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规定进行。
5.2.6.2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规定进行。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其测试方法按6.?条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疏松、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 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渡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 000×1 000mm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5.2.10.8 乘员室、水罐、液罐、水泵房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6mm。测量方法按6.8条的规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JB/Z111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第2.1.7条的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第9.9条的规定;
b.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联用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第2.1.8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 300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mm;面向不小于1 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mm;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并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 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参考件)。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2.1.1和2.2.4~2.2.7条的规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泵额定流量L/s | 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mm | 出水管公称通径mm | 最少出水口个 |
30 | 100 | 80/65 | 2/2 |
40 | 125 | 2/4 | |
50 | 150 | ||
60,80,100 | 4/6 |
5.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 6969的规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方法按6.10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
5.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联用车,其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5.5.4 水罐
5.5.4.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5.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6.11条规定进行。
5.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容量大于2 000L的罐应设防荡隔板。
5.5.4.4 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400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L时为土2%;容量在12 000L以下的,容量每减少1 000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1%。
5.5.4.6 罐须设注水装置。
5.6 泡沫系统
5.6.1 泡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3条的规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为土8%。
5.6.3 泡沫系统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对泡沫液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
5.6.4 泡沫系统应设冲洗泡沫液的装置。
5.6.5 泡沫系统应有从车外吸取泡沫液的装置,且拆装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启闭方便、准确,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3.2条的规定。
5.6.7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6.8 泡沫炮(包括两用炮、组合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6.9 炮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360°,自动控制炮回转角不小于27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方便可靠。
5.6.10 泡沫液罐应符合5.5.4.1~5.5.4.5条的规定。
5.6.11 泡沫液罐应有通气和注液装置,不使用时应能密闭。
5.7 干粉系统
5.7.1 性能要求
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956第2.4条的规定。
5.7.2 结构要求
5.7.2.1 高压管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2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7.2.2 干粉喷射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3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系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7.2.3 干粉喷射系统应设有减压装置。
5.7.2.4 出粉管路应设有吹扫装置。
5.7.2.5 贮气瓶应符合GB 5099规定,与气瓶阀装配后,按6.12.4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
5.7.2.6 出粉管路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干粉腐蚀性能。
5.7.2.7 所有承压管路零、部件须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有渗漏和残余变形。
5.7.2.8 干粉喷射系统中的干粉炮和各种阀门、开关等须做操作动作试验,要求灵活,可靠。试验方法按6.13条规定进行。
5.7.2.9 出粉管路的阀门优先采用球阀。
5.7.3 干粉罐
5.7.3.1 干粉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 150和GB 9019的规定。
5.7.3.2 干粉罐上部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安全阀须调整好泄放压力并铅封后,方可用于装配。
5.7.3.3 干粉罐上部应设卸压装置,以保证在滞压的情况下安全拆卸。
5.7.3.4 干粉罐筒体、封头及其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应进行20%局部无损探伤检查,其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7.3.5 干粉罐的内外表面应平整,除锈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7.3.6 干粉罐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6.14条规定进行,结果不得渗漏。
5.7.4 干粉炮
5.7.4.1 干粉炮的过流表面对干粉应具有抗腐蚀性能。
5.7.4.2 干粉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7.4.3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角36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5.7.4.4 干粉炮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7.4.5 干粉炮的各连接处在喷射时,不得出现渗漏。
5.7.4.6 联用车安装有干粉枪和软管卷盘时,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7.4.7 消防胶管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车 型参 数名 称 | 中 型 | 重 型 |
内径尺寸,mm | 25±0.4、 | 25±0.4、 |
长度,mm | ≥25 000 | ≥30 000 |
使用温度,℃ | -20~+55或-40~十55 | -20~+55或-40~十55 |
工作压力,kPa | ≥1 400 |
5.7.5 燃气发生器
干粉系统如果采用燃气发射,其燃气发生器应符合GA 39.1第5.5.5条的规定。
5.8 操纵及仪器表监测系统
5.8.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5.8.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8.3 联用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5.8.3.1 水路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8.3.2 干粉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干粉罐压力表(精度:2.5级);
b. 高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c. 低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5.8.4 手油门应操纵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9 电气系统
5.9.1 联用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5.9.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第19条的规定。
5.9.3 联用车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工作照明灯。
5.9.4 在乘员室、泵房、干粉系统操作部位、器材箱、操纵仪表板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9.5 联用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符合GB 8108的规定。
5.9.6 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联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9.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10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10.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5.10.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10.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灭火装备 | 1 | 消防吸水管 | m | >8 | |
2 | 滤水器 | 件 | 1 | ||
3 | 消防水带φ65,φ80 | m | >240 | ||
4 | 分水器 | 件 | 1 | ||
5 | 集水器 | 件 | 1 | ||
6 | 异径接口 | 件 | 2 | ||
7 | 同型接口 | 件 | 1 | 重型联用车选配 | |
8 | 水带包布 | 件 | 4 | ||
9 | 护带桥 | 副 | 1 | ||
10 | 水带挂钩 | 件 | 2 | ||
11 | 地上消火栓扳手 | 件 | 1 | ||
12 | 地下消火栓扳手 | 件 | 1 | ||
13 | 消防吸水管扳手 | 件 | 2 | ||
14 | 吸液胶管扳手 | 件 | 2 | ||
15 | 混合器吸液管(包括插入管) | 根 | 1 | ||
16 | 泡沫液桶 | 只 | 1 | 选配 | |
17 | 空气泡沫枪(包括吸液管) | 支 | 1 | ||
18 | 消防水枪(开关及多功能水枪) | 支 | 3 | ||
破拆救生工具 | 19 | 铁锹 | 件 | 1 | |
20 | 消防腰斧 | 件 | 1 | ||
21 | 铁铤 | 件 | 1 | ||
消防员装备 | 22 | 隔热服 | 套 | 2 | 选配 |
23 | 空气呼吸器 | 件 | 1 | 选配 |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ZBT50 003第2章的规定。
6.2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8、5.9、5.10条的规定。
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泡沫系统、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章的规定进行,其中3.4条,3.7条除外,其结果符合5.2.3、5.2.5、5.2.7、5.3.1、5.3.4、5.5.2.1、5.6.1、5.7.1的规定。
6.4 运行安全试验
按GB 72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规定。
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 4020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
6.6可靠性试验
按GB 7956第3.6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4规定,结果应符合5.2.8条的规定。
表4 km
检验分类 | 行驶里程 | 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 ||
凸凹不平路 | 山区公路 | 良好公路 | ||
定型检验 | 3000 | 1200 | 1200 | 600 |
定期检验 | 300 | 100 | 100 | 100 |
出厂检验 | 30~50 | 30~50 |
6.7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 1496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6.8 乘员室、泵房、水液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GB 1334第3章第15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条的规定。
6.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5.5.2.5、5.6.7、5.7.2.7、5.7.4.4条的规定。
6.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5.5.2.6条的规定。
6.11 水、液罐渗漏检查
关闭水、液罐各出入口,将罐注满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至规定值后,保持3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5.5.4.2条的规定。
6.12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
6.12.1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GB 150第10.9.5.1条的规定。
6.12.2 高压管路气密性试验
关闭减压阀进口(或出口)端球阀,对高压管路充气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5min,同时观察压力表,结果应符合5.7.2.1条的规定。
6.12.3 干粉喷射系统气密性试验
关闭放气、吹扫、出粉球阀,打开充气阀,向罐内充气,缓慢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10min,结果应符合5.7.2.2条规定。
6.12.4 气瓶阀与贮气瓶气密性试验
气瓶阀与贮气瓶装配后,经充气、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后浸入水中,部件最高点距水面垂直距离不小于50mm,保持5min,结果应符合5.7.2.5条的规定。
6.13 干粉喷射系统操作试验
在进行6.12.2、6.12.3条试验时,检查气控操作系统动作,应符合5.7.2.8条规定。
6.14 干粉罐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试验液体、试验温度及试验方法按GB 150第10.9.4条规定,试验用压力表按GB 150第10.9.2条规定。结果应符合5.7.3.6条规定。
7.1 检验类别
7.7.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样车为1~2辆。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 T50 001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第3章的规定。
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 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1.3 出厂检验
联用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7.2 检验项目
联用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5的规定。
表5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内 容 | 定型检验 | 定期检验 | 出厂检验 |
1 |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 | 5.2.10、5.2.11、5.3、5.4、5.8、5.9、5.10 | △ | △ | △ |
2 |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测定 | a.整备质量及轴载质量;b.满载质量及轴载质量;c.灭火剂装载量;d.质心位置;e.外形尺寸;f.行驶角;g.最小转弯半径;h.最小离地间隙 | △△△△△△△△ | △△△△ | |
3 | 基本性能试验 | a.最高车速;b.加速性能;c.制动性能;d.最大爬坡度;e.噪声;f.废气排放;g.防雨密封性能 | △△△△△△△ | △△△△ | △ |
4 | 可靠性试验 | a.3 000km行驶试验;b.300km行驶试验;c.30~50km行驶试验 | △ | △ | △ |
5 | 消防性能试验 | a.消防泵性能;b.出水管密封性;c.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d.引水时间及可靠性;e.连续工作时间;f.超负荷运转;g.磨合期水力性能试验;h.泡沫炮、水炮性能试验;i.高压管路气密性试验;l干粉喷射系统气密性试验;k.干粉喷射系统操作试验;m.干粉喷射系统性能试验 | △△△△△△△△△△△△ | △△△△△△△△△△ | △△△△ |
注:“△”为须检验项目。
8.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
8.1.1 产品标牌
8.1.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 787的规定。
8.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8.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消防泵流量;
c. 水、液罐容量及干粉充装量;
d. 出厂编号;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厂名称。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 随车工具及附件的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8.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8.3 运输
8.3.1 采用行驶方式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8.4 贮存
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 录 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
(参考件)
A1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60%,柴油机不大于65%。
A2 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1.21倍。即:
式中:i——增速比;
n泵额——消防泵额定转速,r/min;
n发额——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
附 录 B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参考件)
B1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B1规定。
表B1
项 目 | 指 标 |
最大真空度,kPa | ≥70 |
引水装置的密封性(1min内真空度降落值),kPa | ≤2.6 |
引水时间,s | 不大于GB 796第2.2.5条规定值的1.3倍 |
消防泵流量,L/s | ≥50% |
消防泵出口压力,kPa | ≥50% |
注:1)消防泵硕足流量。
2)消防泵额定出口压力。
B2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
B2.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8条和3.9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B1的规定。
B2.2 消防泵流量和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B2.2.1 将联用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3m(滤水器须完全沉没在水中)。在联用车出水口与水枪(或流量计)之间用5m长有衬里水带连接,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
B2.2.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温度测量用温度计,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
B2.2.3 启动消肪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口阀门开启度,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30min,试验过程不得间断。其结果应符合表B1的规定。
1、定期检查干粉罐内的干粉是否结块。加入干粉时要防止杂物混入其中。
2、每五年按照规定压力对干粉罐进行一次水压和气密试验,保持3分钟,压力表值不应下降,各焊接处不应有渗漏和异常现象。
3、干粉枪(炮)用后应及时吹扫内腔,以免腐蚀、堵塞干粉枪(炮)。
4、经常检查氮气、干粉管路接头、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氮气钢瓶内的压力,当瓶内压力低于12MP时,应当重新充气。
5、干粉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在火场使用时应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准确的计算出扑灭火灾所需要的干粉量,同时使干粉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尽可能靠近火源,瞄准火点,力求一次扑灭成功。在使用干粉车进行石油化工类火灾救援时,火场指挥员应根据需要调集相应的力量,做好掩护工作,同时应考虑运用泡沫车随后进攻,防止复燃,为成功扑救火灾提供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