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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防工程,即公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公共人防工程就是为市民所公用共用的人防工程。2100433B
番禺区中心客运站站前广场公共人防工程修缮施工总承包
番禺区中心客运站站前广场公共人防工程修缮施工总承包 交易公告 根据番财预 [2014]4 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发包价达到穗纪字 [2013]33 号文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规模,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对番禺区中 心客运站站前广场公共人防工程修缮施工总承包通过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定承 包人。 一、工程名称:番禺区中心客运站站前广场公共人防工程修缮施工总承包 二、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沙先生 联系电话: 020-84829663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 020-84620110 交易监督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020-84892221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客运站内 四、项目概况:本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一层,人防门调试、翻新(油漆及配件) ;标 识牌的翻新;地下室
逆作法施工技术在城市平战结合公共人防工程中的应用
逆作法施工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保护周边环境,减少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还能节省支护的费用.基于此,本文结合工程实例,对城市地下商场逆作法施工技术应用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以供同行借鉴.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市人防部门负责;
(二) 区、县(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所属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
(三) 单位建设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本单位负责;
(四) 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作为人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管护和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护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人防工程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后还应当向人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于过街人行通道的人防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治安、卫生、建筑、特种设备等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坚持谁投资、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与人防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和监督人防工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青海省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是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单位,主要承担民用建筑的设计,并承担公共人防工程设计;承担全省人防工程建筑规划、设计和科研等任务;承担工程咨询、城镇规划等任务。 2100433B
第十二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对区(市)及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和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四)工程内部清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风、水、电、暖、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人防工程维修计划及维护、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人防工程秘密、遗失人防工程图纸资料及文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 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