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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2100433B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
不宜提高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些平原城市则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适当地提高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扩大城市规模,减少因用地紧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 90)建标字第 322 号 实施时间: 1991 年 3月 1日 (GBJ137-90)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 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 1.0.3 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 46中类, 73小类。 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 何新的类别。 第 2.
新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 / 46 1总 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 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 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 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 地的术语见表 3.1.2 。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
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适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并减少划拨供地数量,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对其他土地要加快实行有偿使用。
如今,农村土地管理越来越规范,住宅用地,耕地都有分配标准,不可以像以往那样随意占用土地盖房,那么在农村住宅用地标准是什么,知道规定才能合理占用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住宅用地的规定有哪些?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高达190多平方米,超过最高标准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以上就是农村住宅用地标准,随着土地管理不断完善和更新,大家也应该及时了解土地政策,建房时也好合理的利用土地。
来源:https://www.zhuzhai.com/news/read-1058.html
成果登记号 |
20210108 |
成果名称 |
长沙市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化试点 |
第一完成单位 |
长沙佳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完成人 |
罗士军、黄劲松、康国鑫、李超、李游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4-04-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7-12-01 |
主题词 |
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化 公共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