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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是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就对各级工会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做出的规定。由财政部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基本信息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规定全文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 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21年4月14日印发了新《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 号)(以下称新制度),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各级工会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22 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工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22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22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工会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等资产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国有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国有资产”明细科目;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将原账工会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工会资产”明细科目。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存在代管经费的,还应当将原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代管经费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2.“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3.“库存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并规定库存物品取得时应当同时确认资产基金。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原账“库存物品”科目余额,将“结余”科目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4.“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拨付或转拨的工会经费和专项补助。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5.“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6.“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出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出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对于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对于未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不再通过基建账单独核算,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具体处理参见本规定第五部分。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制度中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原制度相比有所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库存物品。同时,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需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实物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2)对于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二)负债类。

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3.“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4.“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入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6.“代管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代管经费”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代管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代管经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相关明细科目:

(1)工会应当对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减去转入新账“资产基金——库存物品”和“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金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2)工会应当将原账的“投资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投资”科目。

(3)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新制度下不再设置“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专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3.“后备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后备金”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后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4.“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结合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将原账的“结余”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金额)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

(1)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财政拨款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符合工会资金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四)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22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工会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工会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无形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其他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净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工会资金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三)其他事项。

工会存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工会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转销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工会应当对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进行分析,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转销,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补提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工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补提摊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工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转销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对应余额。

新制度“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调整,对于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工会应当对相应余额予以转销,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管经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工会对新账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五、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新制度执行后,工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通过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新旧制度转换时,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工会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工会资金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资产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余”科目。基建并账后,工会可以通过在新账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工会将基建账并入新账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科目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六、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

工会应当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2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2年度收入支出表、成本费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工会应当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账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2022 年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附表: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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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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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信息

关于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修订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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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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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文献

财政部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1页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日前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5〕205号)并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3页

财库〔201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颁布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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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制度内容

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

会计制度出台新制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近些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政府主管部门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制度点评如下:

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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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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