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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147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督促指导有关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控煤矿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对部分地区煤矿安全开展对口联系督促工作,制定了《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控煤矿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10日。
二、任务分工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联系单位)分别负责联系2个省(区、市)。具体安排是:
办公室负责联系北京和山东;监察司负责联系江苏和湖北;调查司负责联系江西和福建;技装司负责联系内蒙古和辽宁;行管司负责联系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安徽和青海;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宁夏和山西。
三、联系督导的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督促各地区全面实施煤矿安全“1 4”工作法等措施。
(一)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和实施。要全面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核心要点,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层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强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推动地方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完善通风和瓦斯监控运行,瓦斯超限按照事故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督促地方开展区域性水害、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火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害、火区情况,水患、火区不清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五)加强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监督。督促地方加强中央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事故防范工作,特别是对有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严格监管,严禁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加强对新建及技改矿井的监督。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管,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等行为。整治假整合、假技改、一证多井现象。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厉打击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私改施工工艺,只提供资质、不参加施工等现象。
(七)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本辖区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特别是组织辖区内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
四、工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10月份启动后,由各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带队赴所联系省(区、市),组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局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贯彻总局党组工作部署,在分析当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狠抓落实《2014年第四季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定期调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半个月调度一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突击检查。11月、12月,适时赴所联系省(区、市)对重点产煤地市和煤矿企业进行至少两次抽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抓典型,并及时曝光。
(四)及时约谈。所联系省(区、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按有关要求,约谈发生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属企业发生的,还要约谈省属企业相关负责人。
(五)总结报告。2015年1月初各联系单位对所联系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和国家煤监局。
五、工作要求
各联系单位组成工作组赴基层督导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到旅游点公费旅游,不准收受任何礼品,树立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各联系单位联络方式
办公室
监察司
调查司
技装司
行管司
应急指挥中心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桑树坪煤矿隶属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韩城市北部的桑树坪镇,距市区46.5公里。韩(城)宜(川)公路和韩(城)乡(宁)公路运煤专用线穿矿而过。与下(峪口)桑(树坪)铁路专用线与西(安)候(马)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井下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有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和腐蚀性气体,潮湿、淋水、矿尘大、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空间狭小、监控距离远。因此矿井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其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相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15号)(4)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 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 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 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 (矿井)设计资质 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 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
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 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 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 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和《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要求,现就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状况,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本次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这次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8个方面内容,凡是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共同搞好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7年1月25日前形成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填写附表(见附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
电子信箱:
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执法情况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1月5日
文件全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三、督查时间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是否形成报告和问题、整改两个清单,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是否建立并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汇报会、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的煤矿,是否存在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上级监管部门是否开展了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等。
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4.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情况。是否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是否紧盯8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对全部产煤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计划并启动督查工作;督查中发现企业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不认真、相关部门工作不落实的,是否予以纠正并通报地方政府等。
5.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煤矿的停产措施和监督检查措施;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是否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健全并落实定期分析、考核、通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制度;是否按规定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否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每次执法活动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并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2.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发现矿井存在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8个方面突出问题,是否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隐患的,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并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3.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省级煤矿安监局是否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辖区煤矿灾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矿分类标准;是否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分类,明确A、B、C、D四类煤矿名单;是否按照分类结果,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煤矿的安全生产特点,指导监察执法工作等。
4.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企业基础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是否将平台运行情况纳入每次执法的必查内容,督促协助煤矿企业定期更新管理平台数据;全部监察执法活动是否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进行管理,全部执法文书是否均使用该系统制作并及时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执法数据库;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进“煤矿事故调查系统”应用;是否建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化技术支持单位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5.通过执法倒逼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利用严格的安全标准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保留的小煤矿,是否停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已经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督查组组成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6个督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每组督查2个重点产煤省份,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查组要重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三)各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召开座谈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