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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
商品房新房销售不是早就规定明码标价吗,网上能查吗,是公开的吗?
你说的是一房一价备案,这个是公开的,在房管局网站和物价局网站上都可以查询。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五批)》的编制工作。现请你们组织筛选、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部署从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欢迎社会各界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处置价格举报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903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部署,我们将对你省(区)煤炭行业企业能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下旬至9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重点是煤炭开采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以及相关地区督促能耗超标和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实地现场检查。汇报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汇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资料包括地方提供的本地区煤炭企业能耗情况自查报告、节能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开展能耗情况现场检查报告等。现场检查将选择部分煤炭开采企业,对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煤炭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人员及分组
根据工作安排情况,拟安排3个检查组,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节能中心带队。各检查组5-6名成员,由有关部门同志、相关专家、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
五、检查准备
请你省(区)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5号),部署在全国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决定于4月底至5月上旬开展国土资源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