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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简介

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解决,现就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选项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污染隐患严重且责任主体灭失的重金属废渣治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类型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的治理项目。铬渣治理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资金筹措原则。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原则为,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优先支持由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责任主体及承担企业要求。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并由其确定的项目业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项目业主需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鼓励委托具有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经验的专业化环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规模进行说明。

(五)废渣治理项目,鼓励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委托相关科研院所编制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治理方案。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2年开工建设。

(七)项目申报数量。每省限报5个项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限报1个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三)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七份)。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和规模,治理内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艺可行性,治理预期效果,投资概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可靠性,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是否纳入省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

4、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6)资金证明。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包括配套资金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应与项目建设年限衔接;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项目资金。

(7)申请中央投资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表见附件四)。其中,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由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责任单位说明、委托代行治理单位说明、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来源和规模的说明。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应提供详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10)项目代行治理单位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二)。

(11)项目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土壤修复标准要求。

5、“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U盘无法受理)申报。

(四)请于2012年4月2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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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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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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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1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1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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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环资 [2011]152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012年中央 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 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 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2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1? 701 号)要求,为 加快前期工作, 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 现就组 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 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 能量系统优化、 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

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现就组织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更好发挥地方作用,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今年继续采取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式,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并采用报备方式。

安排原则

(一)规划战略优先。结合正在组织编制的“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规划,围绕“城镇全覆盖”目标要求,支持重点逐步由城市向县城、建制镇设施建设覆盖,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中央战略决策部署确定的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重点扶贫地区等项目予以倾斜。

(二)加强示范引领。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将相关项目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处理量大、处理技术先进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各地申报备选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应不低于30%。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重点是覆盖到建制镇的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三)示范试点项目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仅限于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中涉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重大支撑项目。

2、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适当安排符合肥料标准,并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肥料证书的垃圾制肥示范项目,以及除焚烧、填埋以外具有长期稳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资源化示范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2016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50亿元。按照以上安排原则,除优先安排领域及示范试点项目外,东部和中部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预计比2015年减少一半。

补助比例。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30%、45%、60%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补助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并在上报文件中注明。

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限制,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未安排以及不符合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审核把关和限制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以往审计、稽查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限制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备选项目的正式文件。文件中应包括2016年备选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项目实施后预计完成的设施建设能力目标,本省(区、市)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总体提高情况(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分列)。截止2015年底,尚未实现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目标的省(区、市),应单独说明此项目标2016年预计完成情况。

2、不再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按优先顺序排列。相关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环评审查、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对国家级贫困县项目,要加大省、市级资金统筹,严格落实取消县级配套的要求。

3、电子材料。2016年备选项目申报仍继续采取“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同时,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件要求,为保证今后工作的连续性,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材料,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要求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环境保护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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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我省组织申报2015中央预算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备选项目

近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我省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1日。

《通知》指出,将严格项目选项范围,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应优先申报。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纳入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已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能申报。

《通知》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地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核;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审批(核准)、能评、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进度等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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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选项范围,加强数量控制请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文件执行。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应优先申报。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纳

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已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能申报。请各地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只能申报1个;其他市州申报不超过2个(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原则上各1个),且至少有一个为县(市)项目(不辖县(市)的市州除外)。

二、认真落实项目前期条件,严格材料审核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地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核;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审批(核准)、能评、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进度等进行严格审核。

三、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后附备选项目汇总表(具体要求详见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的附件1-3)。

2、项目单行材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3)环评批复文件。

4)土地批复文件(按规定不需要土地批复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

5)规划选址意见文件(按规定不需要规划选址意见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

6)项目单位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7)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

8)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9)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10)项目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主体工程未开工的项目应承诺开工时间)。

11)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3、“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和上报文件附表电子版。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有关要求

1、已安排过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但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工或达不到项目规定实施进度的县(市、区),原则上本次不能申报。

2、已建成的项目不能申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等处理工业污水的项目不能申报;国家已安排过两次投资或国家安排投资超过总投资40%以上的项目不能申报;已安排的中央投资尚未完成的项目不能续报。

3、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会议纪要确定需重点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不能确保在2015年底前主体工程开工的项目不能申报。

4、国家已安排过一次资金、本次继续申报的项目,项目名称、规模、投资类别等必须与国家上次下达时的一致,且需如实填写已下达投资和累计完成投资。

5、申报项目的总投资、建设规模等均要与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一致,且要与实际建设情况相符,不能出现“报大建小”的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分期实施规模及投资的项目不能分期申报;对一期已建成、本次申报二期的项目,项目名称需注明“二期”,且总投资和规模中不能包括一期的内容,并需提供一期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资料;对新开工且拟分期实施的项目,本次只能申报一期项目的总投资和建设规模。

6、请各市州于4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城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报城建处,县城以上垃圾处理项目报城管处,县域农村垃圾统筹治理项目报村镇处)。由省住建厅将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单行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省住建厅择优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伍旭、余国雄027-87820871、8723806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027-688730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管处 李新俭 027-6887316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 裴新桃 027-68873059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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