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选项范围,加强数量控制
请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文件执行。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应优先申报。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纳
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已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能申报。
请各地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只能申报1个;其他市州申报不超过2个(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原则上各1个),且至少有一个为县(市)项目(不辖县(市)的市州除外)。
二、认真落实项目前期条件,严格材料审核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地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核;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审批(核准)、能评、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进度等进行严格审核。
三、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后附备选项目汇总表(具体要求详见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的附件1-3)。
2、项目单行材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3)环评批复文件。
(4)土地批复文件(按规定不需要土地批复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
(5)规划选址意见文件(按规定不需要规划选址意见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
(6)项目单位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7)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
(8)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9)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10)项目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主体工程未开工的项目应承诺开工时间)。
(11)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3、“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和上报文件附表电子版。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有关要求
1、已安排过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但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工或达不到项目规定实施进度的县(市、区),原则上本次不能申报。
2、已建成的项目不能申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等处理工业污水的项目不能申报;国家已安排过两次投资或国家安排投资超过总投资40%以上的项目不能申报;已安排的中央投资尚未完成的项目不能续报。
3、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会议纪要确定需重点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不能确保在2015年底前主体工程开工的项目不能申报。
4、国家已安排过一次资金、本次继续申报的项目,项目名称、规模、投资类别等必须与国家上次下达时的一致,且需如实填写已下达投资和累计完成投资。
5、申报项目的总投资、建设规模等均要与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一致,且要与实际建设情况相符,不能出现“报大建小”的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分期实施规模及投资的项目不能分期申报;对一期已建成、本次申报二期的项目,项目名称需注明“二期”,且总投资和规模中不能包括一期的内容,并需提供一期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资料;对新开工且拟分期实施的项目,本次只能申报一期项目的总投资和建设规模。
6、请各市州于4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城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报城建处,县城以上垃圾处理项目报城管处,县域农村垃圾统筹治理项目报村镇处)。由省住建厅将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单行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省住建厅择优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伍旭、余国雄027-87820871、8723806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邱 实 027-688730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管处 李新俭 027-6887316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 裴新桃 027-688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