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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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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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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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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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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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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基处理设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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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苗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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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按什么标准收费?税前工程造价中税是指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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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信箱计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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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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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1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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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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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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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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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3页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房 [2009]445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现就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 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土地 使用权抵押除依照本通知按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外,不得再收取土 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 宅用地每件 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 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 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 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 住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1页

<正>苏价服[2008]308号2008年9月23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苏价服[2008]16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根据各地在贯彻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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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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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改价格[2009]1586号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外文人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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