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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3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全文

一、目标和总体思路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改革试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积累经验。

总体思路:一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二是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三是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四是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主要内容

(一)作价办法

1、确定计价基准点(中心市场)。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市场资源流向、消费和管道分布现状,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

2、建立中心市场门站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略低于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可替代能源品种选择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按照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单位热值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同时,为保持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竞争优势,鼓励用户合理使用天然气,天然气价格暂按可替代能源价格的90%测算。中心市场门站价格计算公式为:

P天然气—中心市场门站价格(含税),元/立方米;

K—折价系数,暂定0.9;

α、β—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P燃料油、PLPG—计价周期内海关统计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元/千克;

H燃料油、HLPG、H天然气—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净热值(低位热值),分别取10000千卡/千克、12000千卡/千克和8000千卡/立方米。

R—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目前为13%。

3、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以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并兼顾广东、广西两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两省(区)门站价格。

上述门站价格是指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直供用户等)的交气点价格。

(二)价格管理形式

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上述方法形成的门站价格为最高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

(三)价格水平

根据上述方法,按2010年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进口价格(对应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每桶80美元左右)测算,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

考虑到两省(区)用户对新机制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和消化的过程,在其他省份天然气价格改革到位前,两省(区)门站价格不再作调整,保持基本稳定。

(四)适用范围

门站价格管理适用于国产陆上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执行统一门站价格。

(五)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对相关行业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广东、广西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落实。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保障市场供应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生产和调运,做好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价格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省内天然气管道和城市配气价格管理,严格控制省内天然气管网加价,引导天然气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偏高的配气价格。积极探索阶梯气价政策,研究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相对较低价格的办法,降低价格改革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引导媒体充分领会国家政策意图,客观报道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争取社会各方面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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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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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简介

广东省、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气,决定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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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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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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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正>12月1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7KB

页数: 3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二、加强输配电价重大问题研究。结合各地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加快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重点就电网投资、电量增长与输配电价关系,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归集核算输配电成本,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引导电网科学、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企业上报的资料,建立和完善输配电成本、价格数据库,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有序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特别是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进程,逐步扩大市场形成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的范围,研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探索建立市场电价监测预警办法,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四、电网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区域、省级电网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已经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地区的省级电网企业,要以2015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2016年10月底前,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用户间电价交叉补贴的数额,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2016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五、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工作。2016年4月进行试点的12个省级电网,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2016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华北电网输配电价测算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相关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本次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14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当地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同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科学、合理测定当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7年3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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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简介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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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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