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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2011年1月1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1〕3号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基本条件、考核指标2部分。考核指标主要有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4部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分基本条件、考核指标2部分。基本条件是: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基本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考核指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 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接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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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近三年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环保厅(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区)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区),按省(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考核此项指标,对其持续改进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指标要求。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城市环境保护投资/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100%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元,西部城市高于8500元。

近三年每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市域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吨/万元)=市域总用水量/城市国内生产总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市域内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吨/万元)=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工业增加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

八、空气质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二氧化氮(NO2)。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85%或以上。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并经认定。

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83-2002 5.3要求,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所有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可以委托其他部门)。

(三)考核要求

(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水质月报,且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相应一致。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标准要求)。

(3)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4)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5)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十、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

(3)跨市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

(4)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十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十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十三、城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城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平方米)=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辖区经过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达标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城市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城市污水处理总量指标解释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再生处理后回用的总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再生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100%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还应≥95%,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个大城市为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考核《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中有污水再生利用任务的城市(“十二五”规划颁布实施后按新的规划考核)。

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受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并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全市域工业企业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开展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企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且距离提交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三年和五年。全市域内全部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并经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企业内部开展例行监测,地方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2.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

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还须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区、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

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3.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六、城市清洁能源使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全市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城市市域清洁能源使用总量/城市市域终端能源消费量×100%

地级及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域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域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机动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100%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应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3847-2005)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验的情况,按照一次检验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验车辆数。

十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辖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辖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市域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对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利用的量)之和占当年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二十、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别考核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全市域范围内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全市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环境管理

二十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政府应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保项目。

(二)资料来源

城市政府、环保部门或有关媒体。

(三)考核要求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创模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但在新指标实施后才申请验收的城市,创模规划可不重新编写、评审,但需要按照新指标要求补充相关规划内容,报政府批准实施;尚未通过评审的规划,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二十二、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是指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是指城市市域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占三年内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是指城市市域三年内完成环保验收项目数中环保验收一次合格的建设项目数占三年内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环保验收一次合格项目数”是指执行了环保“三同时”,经环保部门验收一次合格建设项目数。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城市市域内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占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总数的百分比。其中,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是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范围》指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计算公式: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三年内开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三年内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数×100%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城市市域三年内完成环保验收项目数中环保验收一次合格的建设项目数/三年内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10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100%

(二)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环保部门、统计部门、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等法规。

二十三、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一)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建制,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到位是指: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是指:环境保护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别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及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全面达到是指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各项均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市及其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要求,鼓励东部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超前。

定期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应急设施和装备,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二)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二十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一)指标解释和考核方法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是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指标解释及操作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包含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现场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二)数据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国家统计部门调查结果。

(三)考核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二十五、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一)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教育、民政、统计、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二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一)指标解释

1.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

2.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特别是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和预防在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发生由环境卫生或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二)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卫生、城建、环保部门。国家爱卫会或省爱卫办关于城市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的文件。

(三)考核要求

1.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2.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

3..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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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

环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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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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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第六阶段)重点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第六阶段)重点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第六阶段)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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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第六阶段)重点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第六阶段)重点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部于 2008 年印发《 “十一五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环 办[2008]71 号,下称第五阶段指标) ,并于 2010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 第五阶段指标紧密围绕我部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由于在其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司局和各 省意见,仍然能够基本适应 “十二五 ”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但由于已进入 “十二五 ”,不宜再称 “十一五 ”指标体系。 为保持原指标的严肃性和政策连续性, 第六阶段指标体系未对第五阶段 26项指标作调整,仅对个别指标的实施细则内容微作调整。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阶段) 仍为 26项考核指标, 指标设置没有变化, 部分指标的考核要求有微调, 在“十一五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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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说明:创模复查参考以下内容, 侧重反映创模资料档案动态化管理 机制,反映最近三年的工作进展,反映创模重点指标的达标情况) 一、创模资料内容 1. 创模工作报告 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形式不限。 a) 城市基本概况 b) 创模的主要做法 c) 创模的主要成效 d) 主要体会 2. 创模工作多媒体汇报片 通过多媒体反映城市创建过程及取得的成效 3. 创模技术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a) 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简介 b) 基本做法(措施和行动) c) 指标完成情况(以图或表的形式汇总三年的结果) d) 三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汇总表 4、特色报告(也可与工作报告合并) 5、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A类) 每项考核指标一册,供技术组资料审核用。主要内容包括: a) 指标要求 b) 该指标的基本信息情况 c) 指标完成情况 d) 采取的措施与行动 e) 数据

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简介

为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推进《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现制定2016年度创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加大以水、大气为重点的污染治理力度,扎实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年度工作目标

着力增强环境监管能力,集中主要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持续改善市域空气环境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扩大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水平。

三、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标准要求,不断巩固成果,克难攻坚,全面推进我市创模工作。抓好以下5项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加快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我市国、省控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和许可证发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落实环境经济指数统计工作,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饮用水源保护工程。清理整顿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杨家门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中石化码头搬迁工作;加快拆除利民路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完成我市备用水源地主体工程建设,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深入贯彻落实《芜湖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辖区内工业、生活水污染源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落实《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深化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物料扬尘;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禁燃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五)宣传教育工程。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把环保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类人群,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切实解决影响居民生活的环境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等“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等“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及时报送信息,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

(二)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尽快梳理工程建设内容和进度,积极筹备资金,确保顺利完成“创模”任务。

(三)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开展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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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内容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把我市建成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以下简称“创模”),以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着力解决全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力争2013年建成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力争到2016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好转、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三、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及《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要求。

(一)3项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工信局、工商局、城管委、电业局、交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近三年连续名列全省前列(前5名)[市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水务局、发改委、交管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二)4项社会经济指标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0年为基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456元;到2015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3%[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6.单位GDP用水量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水务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园林局、建设局、城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三)5项环境质量指标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局、园林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务局,平山县、鹿泉市、井陉县、矿区政府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委、交管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分贝[市交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委、环保局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四)8项环境建设指标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市园林局负责,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城市污水处理率≥9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建设局、城管委负责,市环保局、园林局、财政局、水务局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市环保局负责,市交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市城管委负责](指标范围:市辖区)。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委、发改委、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五)6项环境管理指标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考核办、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商局、建设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全市域)。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市环保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25.中小学有统一的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年环境教育在12课时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85%[市教育局负责,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6.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市城管委、环保局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四、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在全面推进创模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重点实施环境宣传工程、节能减排工程、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安静工程、洁净工程、绿色生态工程、环境能力建设工程八大工程,确保创模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实施以促进全民保护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宣传教育工程。落实环保教育教材和教育课时,建设3个环保教育基地。建立街道社区环境宣传教育机制,抓住基层社区的特点,开展绿色社区、安静社区、人文社区、洁净社区和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建立环保志愿者发展机制,组织和引导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和公益行动。在电视台、电台和石家庄日报开辟创模专栏,制定环保宣传教育和创模新闻评奖方案,通过诸多形式形成全市良好的创模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教育局]。

(二)实施以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为重点的节能减排工程。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排放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高效清洁能源使用效率。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排污企业的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建筑节能,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做好农村的节能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重点做好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工作,深入推进“双三十”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加快辖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步伐,增强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提高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到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升级改造达到一级B标准,中水回用达到一级A标准)。建立污泥台账,规范污泥运输和处置。到2015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化学需氧量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0.4%、氨氮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4.3%、二氧化硫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4.7%、氮氧化物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3.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委、建设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的蓝天工程。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现有燃煤企业搬迁或改用清洁能源,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分散燃煤锅炉,逐年削减市中心区燃煤总量。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脱硫、脱硝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双重治理,到2014年,电力行业新建燃煤机组脱硫效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已投产3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其他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对现役火电机组全面实施脱硝设施改造(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上,新建机组达到80%上。钢铁行业烧结机全部配套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18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必须上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完成列入国家“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的水泥脱硝项目,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推广以热电联产为重点的集中供热。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全部淘汰,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加强对市区施工扬尘、道路二次扬尘、堆场和货场的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委、建设局、交管局、工信局]。

(四)实施以保护饮用水源和重点河流为重点的碧水工程。完成岗南水库自动监测站提升、黄壁庄自动监测站和市区地下水源水质监测井建设,在周边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全面提升水源地保护能力。依法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岗南、黄壁庄水库进行采砂、打渔等非法活动,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运载、装卸和储存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其设施必须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进一步完善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安全保障体系,杜绝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发生。继续综合治理河流污染,加强沿河污染企业监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解决农田灌溉问题。继续推行生态补偿机制,跨界水体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要求。加快实施中水利用项目,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城管委,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以控制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为重点的安静工程。加强对饮食、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清理居民区扰民噪声源,控制生活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保持在60分贝以下。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规定,限制大吨位车辆进入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做好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复查工作,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开展宁静居住小区创建活动,每年至少创建2个“宁静社区”[责任单位:交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以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的洁净工程。以城市环境无卫生死角,无卫生盲区为目标,继续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彻底解决城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加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所有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安全集中处置。加大生活垃圾回用和处理力度,在市辖区内建成以生物技术为主的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和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到2013年,县级市和50%的县建立起“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处理体系;到2015年,我市力争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委,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七)实施以生态园林建设为重点的绿色生态工程。以城市公园为主体,以沿河绿地和环城水系绿色景观线为纽带,以构建城市园林精品为主线,以庭院、社区绿化为细胞,开展绿化美化和生态景观建设。新建、扩建6座市级公园、10座居民居住区公园和30处街旁游园,新增公园绿地300公顷,新增绿化1100公顷,到2013年,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到22%,20%的单位和小区达到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到201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八)实施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为重点的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加快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及重点污染源在线检测控制平台建设,提高环境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点建设,对污染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设。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装备配置齐全,设备购置先进,全市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应急和宣传教育网络健全。到2013年,全市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能力力争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5年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0月份召开创模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良好的创模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为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5年底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要本着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的工作态度,依据创模规划和年度方案组织实施创模工作,针对创模指标找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至9月为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自查验收阶段;2016年1月至5月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自查验收阶段。各责任单位对“创模”活动达标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

自查合格后及时申请验收。

(四)申报考核阶段。2013年10月,市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2016年8月,市政府向国家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国家环保部对我市创模工作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文明建设暨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王大军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副秘书长高尘、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局长张炬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模范城创建规划的实施,督导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日常工作,落实“周督周报”、“月分析月调度”、“季总结年考评”工作机制。办公室下设技术资料组、宣传教育组、协调督导组、社会经济组、环境建设组、污染控制组,分别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导委员会聘任,负责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开展。五个县级市要同步启动创模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将创模工作作为对各单位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创模26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部门,将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牵头部门要围绕各自指标任务,制定年度指标达成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各项工作的协调调度,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

(三)严格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对工作得力、进展迅速、提前达到并保持、提高创模考核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个人给予记功奖励;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影响创模工作进度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指标任务的,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营造创模声势。要把创模活动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辟专栏、设专题,大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宽视野、不间断地报导创模工作动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全市上下齐心协力推动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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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1〕2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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