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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
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回顾美国的环保史,可以用以下四个方面来概括美国的环保:家底厚、醒悟快、能人多、好。首先是——家底厚 与日本不同的是,美国相对中国而言,更加得天独厚:美国与中国一样,主要领土位于北纬25。—4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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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 2009年 3月 1日起废止)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 2002 年 7月 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二 OO 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 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一日
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7-11-1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要求陆续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了2007年已经实施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现对部分地区已公告的2007年783处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八批)。
请各地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抓紧关闭。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不留后患,防止死灰复燃。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于2007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