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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04.10.10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对进口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以及促进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要求,2005年,我局不受理新增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各省进口废物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外的废五金电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总数不再增加;各省园区外定点单位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总量不得超过2004年的实际进口总量;沿海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外省市进口口岸,内地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广东、浙江口岸。

二、各省环保局(厅)必须对2004年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包括园区内的企业)和园区内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1、2。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不予批准为2005年定点单位。

三、各省环保局(厅)必须对本省申请2005年定点单位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于2004年12月1日之前将2005年定点单位名单及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我局审批。未予公示的企业,不得批准为2005年定点单位。

我局将组织对各省报送的定点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企业,将依法查处并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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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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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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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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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附件三: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 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 ——新建企业 (试 行) 企业名称 序号 电话 序号 考 核 评 估 项 目 标准 分数 评 分 办 法 评估 得分 1 废 物 管 理 档 案 情况(16 分) 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类基础材 料,包括进口废物和产品、人员、 机械设备及消防、环保、工商、 税务等行政部门审批等材料,分 类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专人 保管。材料包括: 4 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得 2 分,建立档案库和专人 保管得 2 分。发现弄虚 作假,记录在案,作为 以后处罚的依据 (1)企业建设有关材料情况:可 研报告、土地使用证书、厂区与 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 4 有可研报告和土地使用 证得 2 分,有设计图得 2分 (2)人员和机械情况:管理技术 人员明细表,废物加工机械和装 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 4 人员明细表与工资单

如东亚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拆解加工18万吨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及废电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如东亚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拆解加工18万吨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及废电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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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6]2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建委:

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安排,配合新定额的编制工作,现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可通过原有方式随时核定。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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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引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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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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