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价发[2016]2号
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安排,配合新定额的编制工作,现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可通过原有方式随时核定。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