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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在1989.06.28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 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四条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

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

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

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

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二)我局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于二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并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的形式以及批准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

(三)主持鉴定单位在收到委托主持鉴定的通知后,即可进行鉴定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或有关技术规定,对该样机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研制单位提交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

1.专家书面审查: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5~7名有关专家担任评议工作,将研究成果的技术资料寄给上述专家,由他们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评价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书面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由鉴定技术负责人汇总后,作出结论,填入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栏。

鉴定技术负责人如发现审查、评价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提出重新组织鉴定的意见。

2.专家鉴定会:对于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

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八条 技术鉴定的内容:

(一)技术资料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

(二)技术指标审查:“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

(三)技术水平评价:研究方案的原理、设计是否正确、合理、先进,计算、数据分析是否正确,技术特性数据是否稳定、可靠,技术上是否具有特色、创新和突破以及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比较;

(四)效益评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五)建议和意见:成果应用推广和划分密级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六)计量基准研究项目,还要对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计量基准是否可以试用的结论意见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工作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如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注明,也可拒绝签字。

鉴定技术负责人在填写鉴定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在结论中作出客观反映。

参与鉴定工作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技术鉴定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应立即填写“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由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局科技司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结论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或专业检测机构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结论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结论,另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进行鉴定的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通过视同鉴定:

(一)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考核并取得考核证书的;

(四)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定型鉴定并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视同鉴定的单位,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视同鉴定的形式与成果的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批准生效后,成果完成单位可向局科技司申请成果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其他重大成果: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首创;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登记必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视同鉴定证书”;

(三)研究(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等主要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七条 我局将按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成果进行审查,符合重大成果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具备国家级水平的成果由我局向国家科委推荐登记为国家级重大成果。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后应及时上报,当年成果超过十二月底上报的,列为次年成果。

第四章 成果技术转让

第二十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着眼于迅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执行国家计划的研究、开发成果,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推广。研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也有权自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参与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无权将成果私自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

属于重大成果的技术出口,须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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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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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文献

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空调器产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空调器产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空调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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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的一次产品抽查表明,我国房间空调器产品的质量有较大提高。各生产企业十分重视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工作,生产工艺大为改进,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也有所加强。为扶优限劣,主管部门近几年来多次对房间空调器产品进行抽查。去年第3季度抽查的17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统配汽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统配物资计划。

(二)○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投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预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民口的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做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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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项目。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基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基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任务相应设置基建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基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基建任务完成后,机构和人员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条 为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不得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不得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是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局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直属、直供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基建投资。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第九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报计划任务书。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认真填报。

(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环境要求;建设工期;外部协作条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等。计划任务书以文字说明为主,附必要的表格简图。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可适当简化。

(三)大中型项目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分析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以及建设资金的适应性。

(五)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才能委托设计,在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或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一)委托设计时要选择设计技术水平与委托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职责,保证设计质量。

(二)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要编制总概算和单项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设备明细表。

(三)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各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审查。

(四)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变更总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需修改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各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中需调整设计概算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包干工程调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新建项目尚要考核投资、设备、材料、设计、施工落实情况。

(三)年初国家计委年度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前,为不影响结转工程的连续建设,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第一季度基本建设投资予安排计划。

(四)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调整时,最迟应在十月十五日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统一调整下达。

(五)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不得突破计划额度,也不得随意用计划投资替代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择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单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要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经济合理的工程造价,为投资包干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条件具备时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要包投资、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设工期、包综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钱。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留有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到采购按计划,消耗按定额,领用有手续。定期清仓查库,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降低工程造价,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填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月报,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当月月报要在次月五日前报出),在报送九月份月报时,要加报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决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资效果,做到支出按计划,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摊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切实防止乱占乱挤基建费用的倾向。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专款专用,严禁转入他户,挪作它用。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年终要编好基建决算,要准确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和库存物资清理情况,主要的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一)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会同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包括基建三材决算)。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整理成册,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拖长建设工期、浪费投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奖惩办法可参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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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贯彻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提高技术监督的科学技术水平,完善我局对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年度计划: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必需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术监督新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 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的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提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

第四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局拨经费实行无偿补助或有偿使用,具体规定是:

(一)基础性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术商品的,经费实行无偿补助;

(二)技术开发性项目,经费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报送《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

对某些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定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审批立项

局科技司负责对申报项目集中分类,并分送局有关司、室进行初审,必要时征询科技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局科技司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三)签订合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进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

(四)计划下达

科技年度计划的下达,由局科技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将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局拨研究开发经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工作计划使用。

第八条 实行有偿使用经费的项目,以完成项目后的收入偿还局拨款。其偿还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确定为局拨款额度的30%~100%,偿还额度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对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偿还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正式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局科技司审议并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减免或延期偿还。如未经批准,又不按期按量偿还的,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承担新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 局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司、室对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别报局科技司及有关司、室。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时确定)的负责单位还须于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进展书面汇报。局科技司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项目,将停止下一年度的拨款。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经局科技司与有关司、室商定,可考虑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者,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一方追究责任。

第十条 科技年度计划一经正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如因故需修改计划指标,项目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向局科技司提出报告,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室审查并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按新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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