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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购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各采购单位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明确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施采购。

第五条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等方式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经财政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申请报告报局采购办,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须经局采购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管理办法》(财库119号)、《关于政府采购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48号)规定执行。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事项。

下列事项须经局采购办审核后 ,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一)经财政部批准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总结。

(二)当年财政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二上”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自接到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并报局采购办。 局采购办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有追加预算或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 各采购单位应当将书面申请报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项目或者预算年度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八条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采购办反映,必要时报请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 各采购单位可以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局采购办负责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办法,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财政支出预算(其中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后, 要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提出采购方式划分明细建议表,与采购方案一并上报局采购办。如确需调整采购内容的,需报请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局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核项目采购方式划分明细表,确定以何种方式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按当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采购办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超过限额标准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项目,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采购办审核后转报财政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一)由各采购单位在经过财政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各采购单位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将协议复印件报局采购办备案。

(三)由已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等,报财政部审核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出公告;各采购单位负责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商品品牌和供应商;局采购办就招标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评标专家在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纪检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

(五)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或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及时将公开招标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局采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由局采购办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予以公布。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详细的货物验收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物资设备的调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物资调拨的同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入账、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需说明理由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批。各采购单位依据批复文件组织采购结束后,需将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报局采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果询问超过供应商答复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权不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分散采购

第二十七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

第二十九条 局采购办负责对各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采购办对各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重点治安区、木材检查站、野生动植物监管、科技推广站等建设项目由局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局相关单位对分管的项目负责指导和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如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国家林业局将商有关部门收回当年资金,并停止安排下年度同类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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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发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计字【2008】92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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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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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文献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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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WORD格式,共4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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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KB

页数: 24页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简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函〔2004〕451号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 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 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 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 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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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内容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省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货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省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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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问题及改进

2017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公开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缺少专职人员等问题。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在梳理全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对公开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审查。二是不断加大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公众参与渠道,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三是加强政务公开人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争取配备政务公开专职工作人员。举办政务公开培训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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