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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 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三、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选择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国家能源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大型光伏电站基地要起到引领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各地区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八、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统筹国家支持光伏发电政策、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九、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出具接网意见。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监测,对影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光伏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规范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并网运行项目的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限电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拨付情况等,并对下半年计划调整或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进度监测,对进展迟缓的省(区、市),在确认其不能完成年度规模时,将不能完成部分的规模指标调剂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区。
十一、加强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 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作。各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进展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备案、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公开工作,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弃光限电等信息作为制定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年度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弃光限电较严重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9日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发改委直属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内设司司长副厅级干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腹有诗书气自华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 201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站运行管理, 确保水库、 电站、电网运行安 全,更好地发挥水电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 《福 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发电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调度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节能发电调 度办法(试行)》、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和省 调度管理办法, 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 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 提高 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市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 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 生态
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8月29日起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