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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

我国审计署于1996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些具体准则,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套国家审计准则包括3个层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
2010年9月1日,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准则修订参照美国等国审计机关的做法,制定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并在审计准则之下开发若干审计指南或者审计手册,这种体系结构可以克服制定多个单项审计准则容易出现的体系庞杂、单项准则问内在关系不够清晰、内容重复交叉多等缺陷。
修订后的国家审计准则共7章,200条,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fk务质量控制与责任和附则。 

国家审计准则基本信息

国家审计准则政府审计具体准则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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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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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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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政府审计规范指南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是依据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和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最新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修订政府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审计准则。同时,规定了对废止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详细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19.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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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政府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总则

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的基本要求。

国家审计准则一般准则

一般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国家审计准则作业准则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报告准则

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处理处罚准则

处理、处罚准则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意见书,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附则

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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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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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文献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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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强化国家审计职能,促进国家治理目标实现 强化国家审计职能,促进国家治理目标实现

强化国家审计职能,促进国家治理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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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KB

页数: 未知

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审计是顺应完善国家治理而产生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其核心是促进国家善治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进,只有不断深化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结果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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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附件:

********(审计机关全称)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调通 〔****〕*号:

根据******,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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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Government Audit)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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