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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会计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国税发〔1995〕18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6年第一、二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根据184号通知和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中规定的九项准备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逐项逐级开展会计改革检查。重点对培训情况、会计人员充实情况、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落实情况、纳税申报和申报表传递情况、分户帐设置情况和欠税清理转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紧紧围绕各核算单位是否都已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一核心。
二、检查验收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地(市、县)以下核算单位自查与省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一季度各地(市、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先进行全面自查和组织互查,逐级验收;省级局抽查重点是欠税清理登记情况及欠税上报真实程度,抽查县级局的数量占县级局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总局将于二季度组成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地对会计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三、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是落实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验收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税务机关要由税收会计改革领导小组对这次检查验收工作进行认真布置,组成由会计、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小组。
四、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验收计划,对检查验收工作的内容、时间、要求、组织领导、完善时间予以明确,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检查验收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制检查验收情况表(附后)逐级上报。各地务于1996年4月20日前将检查验收工作情况及附表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1996-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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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剧院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大剧院工程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设计单位参与国家大剧院工程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承建单位参与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取得的收
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政设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设施完好情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和维修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2009年城市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汛工作准备情况。6月中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督促市政设施管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汛前检查,及时疏通城市排水管道,全面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
(三)各市主管部门检查完毕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书面报告要包括本次检查内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100433B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于2011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验收情况,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一季度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