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