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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臧国忠:党委书记、副局长
刘伯羽:党委副书记、局长
韩国荣:党委副书记,哈尔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梁云才: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兴伟:党委委员、副局长
许峰:党委委员、副局长
卢宗海: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胡森: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宝泰:党委委员、副局长
于颖哲: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王继升: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杨晓红:党委委员、副局长、总会计师
孟繁东:党委委员、副局长、总审计师
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省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税务分局
组织实施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实施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第三税务分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承担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制度规定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和推送;承担本系统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质量控制、分析应用、共享交换及税务云平台管理等事项;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
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稽查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紧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清算工作难度不小,各地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组织精兵强将,稳步推进,扎实稳妥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主管全省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共管辖纳税人58.76万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17万户,个体工商户38.64万户。河北省国税系统共...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承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常管理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业务运维;承担12366税收知识库和智能咨询库的建设和业务运维;具体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接受、转交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指导本系统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承办涉税舆情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税收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承担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
承担机关及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及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税收科学研究所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编辑税务内部期刊等。
黑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党校)
承担系统党员党性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综合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承担公文处理、会务管理、信息调研、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来信来访、值班值守、国家安全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党委文件、会议、督办等有关日常综合性事务。
政策法规处
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涉及多个税种、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综合性政策文件会办、起草和落实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等工作;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组织办理涉税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承担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进出口税收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增值税发票管理,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企业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季(月)度预征、汇算清缴等工作;指导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个人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事后抽查等工作;指导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财产和行为税处
组织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相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资源和环境税处
组织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相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处
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社会保险费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等工作。
非税收入处
组织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有关非税收入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等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处
研究拟订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组织落实免抵调库年度安排;统筹协调组织收入工作,开展收入预测分析、预警分析和收入质量管理;承担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会统核算、缴库退库、票证管理等制度,实施会计监督。
纳税服务处
组织开展本系统纳税服务(含缴费服务,下同)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承担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热线等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服务渠道管理;承担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政策及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纳税服务。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等日常征管工作;承担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组织落实信息化规划、方案和制度,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考核评价和验收工作;承担税务行业标准和业务需求管理;承担信息化立项和预算管理。
国际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税收条约(安排);承担非居民所得、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等跨境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工作,参与国际税收有关的风险管理;组织实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组织实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和对外技术援助;承担外事管理。
税收经济分析处
贯彻落实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参与建立并落实税收经济分析指标体系;运用税收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分析;开展国家和地区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专题分析和本地区与国外、国内同类型地区的比较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免税等政策实施效果;统筹和指导本系统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财务管理处(装备和采购处)
贯彻落实本系统预决算管理、基建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财务内控管理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部门决算执行和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办理具体收付事项;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承担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税务着装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管理。
督察内审处
承担本系统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开展对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预决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督促落实督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协调配合外部监督和上级监督,统筹协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实施“一案双查”工作。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干部考核等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的管理、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考核考评处
贯彻落实绩效管理和数字人事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考评指标,拟订本局机关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年度绩效计划及考评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开展数字人事推行工作,承担数字人事日常管理;开展其他考核考评工作。
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党建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巡察工作办公室)
协助省税务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系统内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统筹和指导系统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筹本系统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组织和指导系统巡察工作。
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老干部工作,指导系统老干部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党委纪检组,名称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委员会纪律检查组”。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下设综合监督室、纪律审查室、信访审理室,级别均为正科级。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副局长臧国忠主持挂牌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第8联络督导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部分干部职工参加挂牌仪式。
此次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是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进行的省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省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有效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级税务机构也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部署逐步实现挂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 2007﹞9号 【发文日期】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 (县)国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 设计研究院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 ,出售职工住房损失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 2003﹞911号 【发文日期】 2003-07-30 【实施时间】 2003-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出售公有住房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请示》( 苏国税发[ 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职工住房损失数额较 大,在较长时间内难以用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亓圣平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宓东生(正处长级)、李晓冬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秀荣、周鲁平、许兴海、刘书庆、何福玉、马军、田营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党委纪检组组长:钟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仙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英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宝臣、徐俭、陈红纬、王贵民、陈有杰、李树光、禚永祥、孙明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何力慧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翟国江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成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局长:刘玉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副处长级领导:崔香峙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尚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农志军、崔宁晓、冯作堂、苏焕强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苏相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黄恩洪、王松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