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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党委书记、局长
刘建国:党委书记、副局长
刘晓华:党委副书记、局长
张兵: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胡苏华: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张建: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津:党委委员,成都市局党委书记、局长
郑卫东: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禄平:党委委员、副局长
杜春丽:党委委员、副局长
明安斌: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张宏征: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刚才:党委委员、副局长
曾键: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合斌:副局长
王捷: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许应龙: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董光晖: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陈宗贵: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周春云:党委委员、总审计师
王映健:总经济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2018年6月15日上午,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的四川省国税局大楼换上新牌匾,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合并。
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宁,国家税务总局第23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孙玉山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临江东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临江东路2号。
紧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清算工作难度不小,各地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组织精兵强将,稳步推进,扎实稳妥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主管全省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共管辖纳税人58.76万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17万户,个体工商户38.64万户。河北省国税系统共...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获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获评四川省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省直部门。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四川省税务局信息中心党支部获得四川省直机关表彰为省直机关先进党组织。
2020年12月15日,被确定为“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 2007﹞9号 【发文日期】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 (县)国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 2009﹞20号 【发文日期】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40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的通 知》(国税发﹝ 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亓圣平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宓东生(正处长级)、李晓冬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秀荣、周鲁平、许兴海、刘书庆、何福玉、马军、田营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党委纪检组组长:钟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仙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英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宝臣、徐俭、陈红纬、王贵民、陈有杰、李树光、禚永祥、孙明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何力慧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翟国江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成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局长:刘玉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副处长级领导:崔香峙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尚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农志军、崔宁晓、冯作堂、苏焕强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苏相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黄恩洪、王松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