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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国务院这一举措无疑传出这样的信息:面对各地政府日益高涨的对土地的需求,中央政府将严把“地根”,从制度上、从根本上抑止这种冲动。此间舆论认为,中央的这一决...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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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编办要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n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名称 |
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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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9174/2018-00002 |
主题 |
土地管理 |
发文字号 |
2018年第1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部 |
生成日期 |
2018年03月31日 |
体裁 |
公告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压实省级政府管地用地主体责任,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在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绿色发展
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首要任务,围绕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一是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加强监管。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督促31个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逐级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成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全面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平均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下半年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后期监管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图斑4万余个,涉及面积40多万亩,已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要求整改补划,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机制。
二是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覆盖督察。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为重点,首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市)开展全覆盖督察,核查9.17万个项目用地,对发现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向相关省级政府发出督察意见,联合或督促有关省级政府约谈153个地区,严格整改查处发现的问题,坚决遏制一些地方破坏滥占耕地势头。截至2017年12月20日,督促各地补充耕地5.6万亩,补划基本农田27.77万亩,拆除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2972.17万平方米,对2531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严格督察违法占用耕地突出问题。督促地方依法依规保障发展用地,同时坚决打击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开发,冲击耕地红线,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2017年,督察发现江苏、湖南、贵州等省243个挖田造湖、占地建水景等项目,违规占用、破坏耕地10.89万亩;发现陕西、甘肃在延安新区、兰州新区存在“削山造城”,大规模违法违规开发未利用地等突出问题,已督促地方政府整改纠正,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用地开发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二、督促地方政府转变管地用地方式,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引导地方政府转变管地方式,促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服务实体经济产业发展。以监督检查“三去一降一补”土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促进土地节约高效利用,揭示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
一是督促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促进经济稳增长。通过引导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改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经济发展用地成本。2017年,督察新发现闲置住宅用地3148宗,23.8万亩,督促地方加大盘活处置力度,加快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2016年至2017年在山东、河南发现闲置和低效用地87.06万亩,截至2017年底,两省已整改盘活利用21.84万亩,占总量的25.09%。
二是严把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监管关口,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对2017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开展督察,其中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373个,由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项目15024个,涉及土地面积约441.57万亩,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保障水利、铁路、公路、信息、物流等稳增长项目和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同时对产能过剩项目用地严把监督关口,督促地方整改查处钢铁、煤炭等项目违法违规用地48宗、面积1170亩,促进化解过剩产能。
三是关注经济运行中土地利用突出问题,督促地方防控化解潜在风险。落实国家去杠杆、防风险的要求,对一些地方超过财政承受能力,违规以不符合抵押法定条件的土地融资问题开展督察,涉及21个省份,土地面积78.7万亩,融资金额4052.99亿元,已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责任,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已纠正违规抵押融资问题涉及金额568.50亿元。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北京郊区及津冀环北京部分地区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突出问题开展督察。截至2017年底,已督促京津冀三地整改“大棚房”问题项目187宗,大棚9086个,涉及土地面积799亩。
三、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推进土地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坚持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土地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动土地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过程中,督促地方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一是持续敦促地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在2016年督促各地全面完成市县两级“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及地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持续开展督察,助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更加便民利民。上半年,针对部分地方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出现反复导致“中梗阻”等问题,重点督察河北等7省(区)97个县(市)区完成电子和纸质资料移交。下半年,针对部分地方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工作不力、进展缓慢问题,对未完成电子资料移交的551个县(市、区)、未完成纸质资料移交的1392个县(市、区)重点开展督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移交工作已全面完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全程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按照“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的要求,累计向33个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派驻挂职干部37人次,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指导督促试点地区统筹推进三项试点。截至2017年11月底,试点地区按照新要求实施征地63宗、面积3.9万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577宗,面积超过1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宅基地制度改革在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方面成效明显。
三是督促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加强对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涉及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督促地方政府纠正违规征地、拖欠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201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795件(次),督促地方政府发放征地补偿费19.5亿元、落实社保资金39.78亿元,进一步完善群众土地权益保障制度,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
2018年3月31日
1986年2月,根据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1998年3月10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