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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监〔2014〕36号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4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将风险监控工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为风险监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工作统筹。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工作联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要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共享,统筹风险监测计划,避免重复监测、浪费资源。要加强对外信息发布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完善风险预警发布程序,确保风险预警发布的准确性。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统筹运用好现有财力,为风险监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大力支持建立舆情监测、产品伤害监测等风险信息采集体系,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等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设立风险监控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完善合作机制。要积极策划宣传方案,多方位、多角度展现风险监控工作措施和成效。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不断深化全社会对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视、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1月17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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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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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的理念,突出职能转变,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实践检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广泛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建立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一是注重监测舆情信息。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对舆情信息的捕捉和分析能力。不断扩大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密切跟踪质量安全敏感信息。开展舆情信息深度分析工作,全面把握舆情状况和态势。

二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逐步建立质检系统内部各项职能之间的衔接机制,注重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执法打假、质量鉴定、质量申投诉、召回通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反馈风险信息。充分运用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密切跟踪重点致伤产品伤害案例,及时甄别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检验机构一线检测的优势,注重从检验检测工作中收集风险信息。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系统外单位的联系,不断丰富风险信息来源。

三是积极推进交流共享。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引入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整合和集成分析,提高数据交互应用水平。不断改进共享方式,丰富共享内容,扩大共享范围,充分发挥风险信息公共平台的效益。

(二)完善快速、有效、灵活的风险监测模式。

一是大力推动风险监测常态化。在风险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实验室检测为主要方式,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格风险监测方案评审,科学、合理确定监测项目、依据和方法,提高风险监测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扩大风险监测产品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数据库。

二是着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快速查找风险源头和伤害事故原因。创新风险监测手段,综合采取调查、检查、检测等各种方式,不断增强应急监测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及时总结应急监测经验,建立完善应急监测预案,优化应急监测流程,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充分发挥风险监测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

一是组织开展专家评估。针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风险等级、风险危害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等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行业、高校等系统外专家的合作,选取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专家,加快建立专家库,实现专家构成的多元化。完善专家评估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实现专家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组织开展实验评估。通过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结合技术机构检验能力,推进建设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强技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整合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分工协作,共同搭建风险评估实验平台。

(四)形成及时、有力、长效的风险处置机制。

一是发布风险预警。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针对不同内容、特征的风险,探索不同的风险预警方式,提高风险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发挥专家在风险预警中的引导作用,增强风险预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开展风险通报。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发放告知书、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并报告改正结果。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管联动。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区别情况,及时反馈,分类处理。对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加大准入把关力度。对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对涉嫌违法的,及时进行执法查处。对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督促企业进行召回。对涉及标准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标准化管理部门,推动完善标准体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促进风险交流。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系统,加强总局与地方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彼此之间的风险交流,实现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处置,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推进风险交流工作的常态化,不断扩大交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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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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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提升建筑防水卷材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提升建筑防水卷材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提升建筑防水卷材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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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质量提升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其中涉及建筑防水卷材的内容为: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0年度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状况》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0年度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状况》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0年度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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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了《2010年度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状况》,通报了2010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旧机电产品监管方面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以及"十一五"期间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数据。国家质检总局自2002年起,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规范解读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修订必要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我处起草印发了《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风险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通过三年的运行,对推动我省风险监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使用期限已满三年。2014年起草制定的相关风险文件已运行3年,按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风险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的任务部署,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作为我局重要的工作内容,需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办法。

(三)履职尽责的工作需要。随着社会质量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对风险防控工作流程、风险防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不断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对安全风险早预防、早研判、早处置,确保各项质量安全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部门履职到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主要内容

(一)对《工作规范》的总体结构进行整合、调整。2014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本次修订将两个文件统一整合为《工作规范》,主要原因是参考了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一方面避免两个文件出现大量重合的工作叙述,另一方面更加符合工作实际,风险监控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风险监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监控相关概念。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名词定义,对其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风险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重要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

(三)对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研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原来的省风险监测中心职责调整到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更加突出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的宏观把握和管理职能。同时,为了强调技术机构在风险监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符合工作实际,在技术机构职责中增加“根据风险监测计划,承担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对所做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编写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修订过程

2017年9月,工业品处正式启动《工作规范》修订工作,起草了《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征求三方面意见,其一,17市局的意见;其二是省风险监测中心(设置在省质检院)意见;其三是部分技术机构意见。共收到6家单位的16条意见(其中4条建议有重合),经过认真研讨研究,结合实际工作,10月份对《工作规范》进行了整体完善和修订。修订完成后,11月初,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均再无反馈意见。

按照工作程序,11月13日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建议。其后,经过与消费品处、山东省质检院共同会签,将修订后文件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已按照法规处意见进行了重新调整、完善。

现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备案,成为规范性文件后发布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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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规范全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健全风险监控工作机制,预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监控工作分为常规风险监控和应急风险监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设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风险监控工作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和消费品质量监督处分别负责工业产品和消费品的风险监测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和下达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风险监控建议;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 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获取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并及时通报风险监控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控工作需要,参与相关风险评估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处置措施的落实等。

第六条 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为省质监局风险监控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风险信息收集、筛查、分析、研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负责指导、协调风险监测过程中技术机构与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支持及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储存和维护;完成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的主要职责是:本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八条 有关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监测计划,承担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对所做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编写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收集风险信息及相关资料,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技术评审;提供风险监测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风险处置建议等。

第三章 风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二)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风险信息;(六)产品伤害相关风险信息;(七)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产品召回、预警通报信息;(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风险信息;(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县局、技术机构等单位在监督、管理、检验等日常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按照本规范及时报告风险信息(见附件 1)。

第四章 风险监测

第十三条 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 (一)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二)涉及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四)在国内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受到消费者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六)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的。

第十四条 风险监测任务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国内相关标准空白等特殊情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检测分析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监测实施前,承检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风险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省局向承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书》(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样品主要从市场上购买,也可以采取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向社会征集样品等方式获取。向社会征集样品的,应征得样品所有权人同意,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样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单》(见附件 3)。采样时,至少应当有 2 名(含 2 名)以上采样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鼓励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风险监测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结合风险监测结果,编制《XX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见附件 4)

第二十条 省风险监测中心、各承检机构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档案,对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要保留完整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 6 年。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测、风险调查等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风险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省局可以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听证会,听取有关企业、消费者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局根据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或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市县局应当按照要求具体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以下风险处置措施:(一)向上级部门上报风险报告;(二)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三)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四)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风险通报;(五)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消费者周知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由省局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认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省局应向其生产经营企业和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放风险告知书(见附件 5),督促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根据风险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风险警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处置措施,同时按要求报告风险处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风险会商,共同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县局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认、自查,对于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标准缺失、滞后等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省局风险监控办公室应及时向标准化管理部门通报,推动完善标准体系。

第三十四条 质量安全风险涉及外省市的,通报其企业所在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风险监测中心应及时汇总、分析风险预警处置结果,对风险处置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监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有关分析、研判、评估等工作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8 月发布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鲁质监监一发〔2014〕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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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规范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质监工发〔2017〕48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质检院:

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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