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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的理念,突出职能转变,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实践检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广泛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建立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一是注重监测舆情信息。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对舆情信息的捕捉和分析能力。不断扩大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密切跟踪质量安全敏感信息。开展舆情信息深度分析工作,全面把握舆情状况和态势。

二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逐步建立质检系统内部各项职能之间的衔接机制,注重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执法打假、质量鉴定、质量申投诉、召回通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反馈风险信息。充分运用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密切跟踪重点致伤产品伤害案例,及时甄别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检验机构一线检测的优势,注重从检验检测工作中收集风险信息。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系统外单位的联系,不断丰富风险信息来源。

三是积极推进交流共享。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共用。引入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整合和集成分析,提高数据交互应用水平。不断改进共享方式,丰富共享内容,扩大共享范围,充分发挥风险信息公共平台的效益。

(二)完善快速、有效、灵活的风险监测模式。

一是大力推动风险监测常态化。在风险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实验室检测为主要方式,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格风险监测方案评审,科学、合理确定监测项目、依据和方法,提高风险监测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扩大风险监测产品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数据库。

二是着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快速查找风险源头和伤害事故原因。创新风险监测手段,综合采取调查、检查、检测等各种方式,不断增强应急监测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及时总结应急监测经验,建立完善应急监测预案,优化应急监测流程,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充分发挥风险监测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

一是组织开展专家评估。针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风险等级、风险危害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等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行业、高校等系统外专家的合作,选取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专家,加快建立专家库,实现专家构成的多元化。完善专家评估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实现专家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组织开展实验评估。通过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结合技术机构检验能力,推进建设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强技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整合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分工协作,共同搭建风险评估实验平台。

(四)形成及时、有力、长效的风险处置机制。

一是发布风险预警。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增强安全消费意识。针对不同内容、特征的风险,探索不同的风险预警方式,提高风险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发挥专家在风险预警中的引导作用,增强风险预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开展风险通报。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发放告知书、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并报告改正结果。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管联动。对已被识别和确认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区别情况,及时反馈,分类处理。对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加大准入把关力度。对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对涉嫌违法的,及时进行执法查处。对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督促企业进行召回。对涉及标准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标准化管理部门,推动完善标准体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促进风险交流。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系统,加强总局与地方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彼此之间的风险交流,实现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处置,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推进风险交流工作的常态化,不断扩大交流范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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