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07年FIDIC成员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对FIDIC会员类型的修改。将支持会员并入附属会员,将通讯员并入联系会员。
FIDIC会员分以下几种:
一有投票权的FIDIC成员协会。截止2007年10月,FIDIC组织拥有80家成员协会。
二没有投票权的会员。
⑴荣誉会员是授予那些为FIDIC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成员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⑵附属会员是指还没有FIDIC成员协会的国家中支持FIDIC的目标的任何协会、组织、企业和企业集团;
⑶联系会员是指还没有FIDIC成员协会的国家中其主要业务是工程咨询的任何个人、组织、企业和企业集团。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字缩写。
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目标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行业利益,以及向成员协会传播他们感兴趣的信息。
如今,FIDIC的成员来自于全球各个地区的六十多个国家,代表着全世界大多数私营的咨询工程师。
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其行业目标:坚持高水平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论文集,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发展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咨询单位协议书。它们可以从设在瑞士的FIDIC秘书处得到。
FIDIC合同条件的优点:
1) 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使任何一方都无隙可乘。
2) 对承包人和业主的权力义务和工程师职责权限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界限分明,工程师职责权限清楚,避免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3) 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世界大多数承包人所熟悉,又系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有利于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4) 便于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
(1)分为建筑、公路、火电、林业、水利等13个专业,每个专业的考试内容完全一样。(2)报考不分专业,只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分为上述13个专业。(3)考下来,可以评聘中级工程师或经济师,也可以...
咨询工程师的前景分析:1、就目前来看,咨询工程师还是有用的,至少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是需要足够的咨询工程师作为支撑的。2、证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只要国家发改委存在一天这个证书就一直有用,如果哪一...
一课都不能,可以免考3科的是:造价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监理工程师。
2013年,为庆祝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成立百年,首次在全球94个国家和3个地区评选了“百年建筑”、“百年土木工程项目”和“百年杰出咨询工程师”三项大奖。最终,中国有13个项目获得菲迪克百年重大工程项目杰出奖和优秀奖,3名咨询工程师获得菲迪克百年优秀咨询工程师奖,是获奖最多的国家。其中最高奖“菲迪克百年重大建筑项目杰出奖”颁给了8个建筑,广州占了3个,分别是广州大剧院、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塔。此外,广州琶洲展馆与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建筑群获得“菲迪克百年重大建筑项目优秀奖”。上海长江隧道获得“菲迪克百年重大土木工程项目优秀奖”。在我国获奖的13个项目中,北京和上海各有1项,广州最多摘得了4项。
2015年10月,舟山大陆连岛工程西堠门大桥获得杰出项目奖。“西堠门大桥跨越水深流急的水道,将舟山交通融入国家高速公路网中,在改善民生、加快海洋经济建设、实现当地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大桥通车后,进出舟山的车流量激增106%,民生得到极大改善。”菲迪克大会如此评价这项工程。 2100433B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
1)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2)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3)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 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4)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
3、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
4、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5、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6、其他出版物
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公平、 公正、 公开。
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制订了许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公路行业现行FIDIC条款只是其中之一。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出版发行的,试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是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第I部分,和根据业主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条件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化后成为合同条件组成部分的专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的第II部分。
合同条件经过4次修订至我们见到的第四版(88年重印)。
FIDIC的常设委员会、工作组和论坛(截止到2006年12月)
一执行委员会(EC)
二委员会
裁决员评审委员会(APA)
业务实践委员会(BPC)
实力建设委员会(CBC)
年会委员会(ConfC)
合同委员会(CC)
财务委员会 (FinC)
廉洁管理委员会(IMC)
会员委员会(MemC)
风险和职业责任委员会(RLC)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SDC)
三工作组
FIDIC非洲分会工作组(GAMATF)
战略审查工作组 (SRTF)
四论坛
质量管理论坛 (QMF)
青年咨询工程师论坛 (YPF)
具体作用
1、可以有效管理工程进度。
2、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3、可以公正维护合同双方利益。
4、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中英文对照版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中英文对照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中英文对照版
概述: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世界工程咨询业的贡献之一,是为全球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知识宝库-FIDIC文献。
FIDIC文献确立了工程咨询行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构成了FIDIC完整的知识体系,已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普遍被认为是工程管理领域应遵循的国际惯例。多年来,FIDIC的文献在促进国际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赢得很高的国际声誉。
FIDIC文献的内容广泛,几乎囊括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重要问题。FIDIC编制的各种文件突出的特点是公平、务实、严谨、适用面广和持续改进。FIDIC文件编写形式多样,包括合同格式、工作指南、程序规定、工作手册等几类。其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协议范本、质量管理、廉洁管理、可持续管理、环境管理、实力建设、咨询服务选择、风险管理、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
一、概述
文献特点——公平、务实、严谨、适用面广、持续;改进编写形式——合同格式、工作指南、程序规定、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文献内容——合同条件、协议范本、质量管理、廉洁管理、可持续管理、环境管理、实力建设、咨询服务选择、风险管理、争端解决等。
二、FIDIC合同条件
(一)特点
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优点:国际性、通用性、公正性和严密性;各方职责分明,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处理与解决问题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二)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
FIDIC先后出版的合同条件有: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
(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
(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
(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版)(桔皮书);
(5)《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6)《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7)《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8)《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1版);
(9)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6年版);
(10)《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88年第3版)(三)新版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1.四种新版合同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2007年真题] 菲迪克(FIDIC)编制的新版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包括( )。
A.《施工合同条件》
B.《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D.《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E.《简明合同格式》
[答案] ABE
3.FIDIC合同条件的运用方法
主要有四种运用方法:直接采用;对比分析采用;合同谈判时采用;局部选择采用。
(四)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年版)该合同条件同FIDIC其他合同条件格式一样,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各种担保、保证、保函和争端裁决委员会协议书的标准文本。
(五)协议书范本
目前常用的协议书范本有:
(1)《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98年第三版)(白皮书);
(2)《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
(3)《代表性协议范本》(新);
(4)《EIC的施工-运营-转让/公共民营合作制项目》(白皮书);
(5)《联营(联合)协议书》;
(6)《咨询分包协议书》。
注意:FIDIC出版的协议书也是一种合同格式,通常适用于应用功能比较单一、条款比较简单的合同。
三、工作指南
FIDIC先后出版的工作指南达几十种,已在我国翻译出版的有两本:合同条件应用指南和致力于建立三大管理体系的指南。
(一)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1.新版《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
2.《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协议书(白皮书)指南》(2001年第2版)(二)致力于建立三大管理体系的指南
三大管理体系及相关指南有:
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指南》、《工程咨询业ISO9001:2000标准解释与应用指南》
廉洁管理体系——《工程咨询业务廉洁管理指南》
项目可持续管理体系——《项目可持续管理指南》
四、工作程序与准则及工作手册
1.工作程序与准则
(1)FIDIC招标程序;
(2)咨询专家在运行、维护和培训中的作用─运行、维护和培训;
(3)编制项目成本估算的准则及工作大纲;
(4)根据质量选择咨询服务;
(5)职业责任保险入门;
(6)建设、保险与法律;
(7)国外施工工程英文标准函;
(8)大型土木工程项目保险;
(9)承包商资格预审标准格式。
2.工作手册
常用的工作手册有:
(1)《风险管理手册》
(2)《环境管理体系培训大全》
(3)《业务廉洁管理体系培训手册》
(4)《业务实践手册》
(5)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材料等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