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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会章程

2022/07/16261 作者:佚名
导读: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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