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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管桩设计
3.1 计算
3.2 构造
4 管节制造
4.1 钢模设计与制作
4.2 原材料
4.3 混凝土技术参数
4.4 管节成型工艺
4.5 管节养护
4.6 管节质量检查
5 管桩拼接
5.1 预应力钢筋
5.2 钢绞线锚具
5.3 粘结剂技术参数
5.4 拼接张拉工艺
5.5 预留孔道压浆
6 管桩吊运、堆存和装运
6.1 场内吊运
6.2 场内堆存
6.3 装运
7 管桩质量检验
7.1 质量要求
7.2 结构性能测定
7.3 允许偏差
8 管桩沉桩
8.1 沉桩工艺选择
8.2 沉桩控制及质量标准
8.3 沉桩注意事项
附录A 常用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型号、规格和力学性能
附录B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嵌岩施工
附录c 选锤参考资料
附录D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JTJ/T261-97条文说明
2100433B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是“六五”国家科技攻关研究成果,在“七五”期间经过进一步的工艺改进、完善和工程实践的考验,目前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在许多大、中型港口码头工程、桥梁工程中已得到推广应用。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采用离心、振动、辊压相结合的复合法工艺生产,这种管桩混凝土强度高,密实性好,耐锤击,它使用在海岸与海洋工程的桩柱式结构方面具有优越性,是桩基工程中一种新的桩型。在内河港口工程中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也有采用立式支模浇注混凝土的立式法工艺生产。
本规程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规定的原则制订。符号和基本术语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l32)的规定采用。
本规程共分8章24节144条和4个附录,另编附有条文说明。
本规程对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的设计、制作、沉桩等方面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在国内尚属新的桩型,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主编单位第三航务工程局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只是有一些小的砖碎石,就不用,没有大的石头和地梁就没事
根据某市建筑细则中规定:端承桩最小长度为3米,而且L/D应大于3,摩擦桩长不宜小于6米,长度小于6米桩为短桩;至于长桩到目前还没有找到具体量化数据!你看一看吉林省的定额有没有说明。
你可以按照预算定额进行套用一下,将人材机进行分析一下,管桩的市场价在230~250元/m。
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关于发布《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167—6—2011)的公告\r\n现发布《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7—6—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在北方港口工程中的应用实践
预应力大直径混凝土管桩自20世纪80年代研制成功后;在我国南方各大港口得到了推广应用,但在我国北方港口中还没有大批量使用的先例。东营港扩建工程在北方港口首次大批量使用,通过进行大管桩抗冻、试桩等试验,沉桩获得成功。
内容简介
本规程是在总结国内外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经验,开展专题研究,并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嵌岩桩的承载力确定、结构设计、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控制和载荷试验等。本规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统一标准》(GBJ50158)的规定制定。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与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和《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等有关规范配套使用。 本规程共分8章25节和6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2100433B
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经验,吸收了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布置、结构设计、施工、桩的水平静载荷试验和靠船设施监控等技术内容。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参加单位为河海大学。
近年来,我国沿海港口工程成功地采用了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满足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技术管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HD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省交通质安中心作为参编单位参与该标准起草工作。该标准按照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基础上,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经验,结合港口工程验收工作的发展需要,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该标准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交、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内容以及相关各方职责,提高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