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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1、招标邀请及资格审核,及发放或领取招标文件。
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记要。
4、评标。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决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现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定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对标书的中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定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定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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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各国政府采购中普遍使用的方式,有着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采购规模大等优点。
不足:采购时间长、手续复杂,因此还需要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补充。2100433B
项目报建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情况备案招标文件发布答疑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
探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非公开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采购的有效补充手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灵活性等特点.分析高校采购方式管理现状,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探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非公开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采购的有效补充手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灵活性等特点。分析高校采购方式管理现状,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招标采购管理: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在媒体上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人参加投标,并按本细则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加强招标采购管理: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在媒体上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人参加投标,并按本细则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通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
(二)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三)市委、市政府有明文规定或者经市招投标委员会研究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审批权限: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审批。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需报经采购单位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依法审批。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长同意后依法审批。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2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常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二)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审批程序:
1、采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理由依据后,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报市财政局初审。
2、市财政局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的原则,对采购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3、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采购单位持相关审批材料到市监察局备案后,依法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条采购单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七条采购单位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