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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是交通部于1978-03-23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78)交公路字412号

【发布日期】1978-03-23

【生效日期】197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8)交公路字41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基建工程兵十二支队,851、852、103大队,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制订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修改意见,希随时函告该院.

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编制原则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材料生产、供应和施工水平,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编制.

第四条编制范围

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标志、路用房屋、运输站场等工程项目.

第五条服务对象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不仅应满足干线公路建设的需要,同时要面向农村,以适应县、社公路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管理单位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主要任务如下:(一) 负责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科研单位、部属公路勘察设计院、有关大专院校和单位联系、协商,组织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订.

(二) 根据交通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组织编制.

(三) 负责各标准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的审查及技术设计文件的复核工作.

(四) 对标准设计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五) 收集标准图在发行、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编制单位

标准设计除安排部属设计单位编制外,还要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各有关单位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向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提出编制项目的建议,由该院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的编制计划.

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本地区行之有效质量优良的设计图纸,经审查修改提供全国通用.

第八条编制阶段

新编标准图纸应按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一) 初步设计

1. 应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指标进行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做比较方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认真分析,提出推荐方案.

2.初步设计应有能反映设计内容的各比较方案的图纸和工程数量表,并附编制说明,列举各种方案的优点和推荐方案的理由.

(二) 技术设计

1. 技术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2.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部颁有关设计规范与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编订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编制细则》、《公路桥涵制图一般规定》进行编制.

3. 为确保设计质量,应切实执行检查制度.

4. 按出版要求整理一份有代表性的计算书作为计算示例附在技术设计文件内.

第九条审批

(一) 新编图纸的初步设计文件(附编制说明)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技术设计文件(包括图册和计算示例)由主编单位自行审查,并将技术设计文件连同审查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复核,由交通部颁发.

(二) 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设计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时,由编制单位自行鉴定和修改补充后,将图纸连同鉴定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报交通部批准颁发.

第十条出版与发行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经交通部批准后,图册和计算示例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一般采用内部发行.出版前的清稿、核稿及制版后的校稿均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归档

编制完毕后,主编单位应将全部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会议纪要、鉴定或审查意见书等)作为技术档案编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推广、解释、修改和废止

(一) 推广:标准图出版后在期刊上及时报导出版消息,并由主编单位撰写介绍标准设计的专文在期刊上发表等办法推广.

(二) 解释:标准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并答复.

(三) 修改:标准图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修改.不涉及主要技术条件的局部修改,由主编单位负责,修改后报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涉及主要原则的变更,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重新审查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按新编项目下达设计任务给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四) 标准设计的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 要经常了解图纸的推广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除对要修改的图纸进行有计划的组织修改外,对废止的标准图,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报交通部批准后通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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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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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文献

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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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 ,提高管理效能 ,依据《公 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以下简称“总承包” ), 是指将公 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 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总 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 ,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 ,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 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 ,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 ,加强地质 勘察 ,明确重大技术方案 ,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 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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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5页

湖南省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2019年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9年版) 1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 2019 年版) 审定委员会 主 任委员 : 曾 胜 副主任委员: 罗 恒 委 员: 吕健鸣 马 晴 罗 勇 编 写 人 员 主 编 : 袁 静 编 写 人 员 : 张雄胜 王 林 胡健平 刘 伦 张 健 钟孝梅 刘 斐 胡利娥 陈国平 杨 玲 吴 尚 郑 英 吴肖俊 彭细良 唐泽文 郭 湘 张 定 段承根 匡文菲 刘建军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9年版) 2 参编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83〕城设字第243号

为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建筑标准设计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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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建筑标准的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标准化的组成部分,是加速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它对缩短设计和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节约建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建筑标准设计属于建筑产品标准化范畴。这种标准产品的设计,是从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出发,对不同自然资源、施工水平与产品结构。进行统一考虑和综合处理,使使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筑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 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各种建筑标准设计均应彼些配合,特别是成套的民用建筑标准设计,应建立在统一模数协调、统一接缝做法和配套的标准构配件的基础,满足建筑多样化的需要。

第四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应大力发展地方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全国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意义、技术难度较大而又必须在全国统一的项目上,以及属于指导性的技术文件。各类建筑标准设计,要相互协调,并都应以高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第二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分类、任务下达与审批颁发

第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分为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二类。凡已编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的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第七条 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对全国建筑工程具有重要作用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在本省、市、自治区内需要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八条 有些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因受使用范围、技术条件等的限制,或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可暂作方式用图使用。其编制和管理程序与各类正式标准图相同。

第九条 全国通用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并由主编单位提出设计送审文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应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备案。

第十条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废止,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和修订

第十一条 编制和修订建筑标准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密切结合国情,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使用、施工、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做到通用性强、安全适用、技术选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组织工业化生产。

第十二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的计划时,应根据基本建设长远规划的要求,既要紧密结合当前建设任务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城乡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安排计划项目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工作,对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量大面广的住宅建筑等新编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过中间试验,认为条件具备者,才能安排编制计划。

有些个体设计,经过生产、施工和使用检验,亦可总结提高上升为建筑标准设计,并纳入编制计划。

第十三条 为不断提高建筑标准设计技术水平需要进行的重大试验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只有经过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关具备大面积推广条件的新技术,方可纳入建筑标准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对所收集的技术资料要认真归纳分析,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编制或修订建筑标准设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编制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纳入计划,并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积极组织实施。

建筑标准设计计划任务书应包括:编制内容,适用范围,功能、技术和经济上的要求以及完成日期等。

第十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或修订,一般项目可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重大的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建筑标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一、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三个分部:

1.设计说明:一般应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经济效益分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工艺、运输及施工吊装方法等。成套建筑标准设计还应包括结构选型、建筑设备系统等。

2.图纸:建筑构配件应包括平、立、剖面及节点构造示意,有的应有典型施工图。成套建筑标准设计应包括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和主要组合示意。

3.工程概算:单位建筑±0.000以上的工程概算。

4.调查研究或送审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应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计算书、试验报告、说明书和预算(包括工程量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其设计浓度应按照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吊装及预制加工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单位要确保所编制的建筑标准设计的质量,并负技术责任。对标准设计的编制原则、技术条件及数据、工程计算、图面尺寸、图幅、图例和描图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九条 建筑标准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中的革新创造和经科学试验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5年复查一次,分别予以沿用、修订或废止。

凡新的标准、规范颁发后,对现行建筑标准设计中影响安全使用和技术经济效果的部分也要及时进行修订。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就是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设计文件,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各设计、生产、施工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设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成套的建筑标准设计,必须由设计单位适用。如因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进行局部修改时,则应由选用的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负修改的技术责任。非设计单位或个人,对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改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把积极推广建筑标准设计列入有关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把采用建筑标准设计作为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检配件产品目录,以利于工业化生产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版权,原则上属各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部门所有,其出版发行工作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出版发行供应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建筑标准设计批准机关和出版发行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或复制,违者应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有利于重复使用和防止浪费,凡已正式出版的建筑构配件标准图纸,一律由施工单位购置。

第二十五条 建筑标准设计有关问题的解释,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编制单位负责。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五章 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建筑标准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经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制度并批准下达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3.审批、颁发 和管理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4.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工作;

5.组织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经验交流;

6.组织评选全国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颁发本省、市、自治区的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

2.组织制度并批准下达本省、市、自治区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3.审批、颁发和管理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4.组织本地区建筑标准设计的经验交流活动;

5.组织评选本省、市、自治区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的具体管理和研究设计工作,是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中心和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2.承担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主要项目的研究和设计任务;

3.组织协调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技术条件和图集的技术审查、审定工作;

4.组织建筑标准设计技术交流和对地方建筑标准设计进行技术指导;

5.负责制订建筑标准设计的图面格式和代号等统一规定;

6.负责国内外有关键筑标准设计的情报收集和交流工作;

7.负责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使用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是大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的协作组织。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大区内各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项目;

2.向国家推荐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3.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经验交流;

4.了解和反映建筑标准设计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5.交流建筑标准设计的情报;

6.组织评选取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省、市、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院、所)是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管理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本省、市、自治区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规划、计划;

2.负责组织审查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文件;

3.附有设计研究力量的单位承担部分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设计任务;

4.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使用中的管理工作,向国家推荐优秀标准设计;

5.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方案竞赛和评选工作;

6.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交流和情报活动;

7.负责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出版发行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筑标准设计机构,加强建筑标准设计队伍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建筑标准设计机构;暂无条件建立的,应在省一级建筑设计院内设置标准设计室,配备具有较高的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10%左右,以保证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稳定而持续发展。

其他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也要固定一部分力量,积极承担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筑标准设计工作,有其自身特点。从事这项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各种待遇和奖励,至少不应低于一般设计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对其工作成绩显著者,尤应给予奖励。评选优秀设计时,应同时评选优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资料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开展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建筑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审批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由管理部门和主编单位分别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六章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

第三十四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经费来源;

1.由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经费;

2.从设计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盈余中用于业务建设的经费内提取一部分;

3.从销售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盈余中提取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以及编制中的科研试验和管理工作等。有关经费开支,每年应由各级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单位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行业的业务建设,对承担建筑标准设计任务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的活动经费,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本大区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持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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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简介

在中国,标准设计按适用范围分为三类:1、国家标准设计。是对全国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跨行业、跨地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的设计,由主编部门提出报国家主管基本建设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2、部颁标准设计。主要是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必须统一使用的设计,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省、市、自治区标准设计。主要是在本地区内必须统一使用的设计,由省、市、自治区主管基本建设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就具有技术立法性质,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无特殊理由不得另行设计。

标准设计的编制,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后一阶段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出符合生产、施工要求的施工图。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简化为施工图设计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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