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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勘探、设计、科学研究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按照资质和专业能力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四条 甲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二十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两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十五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置,或有固定的法定检测单位协作配合。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4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一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熟悉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甲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甲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甲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八条 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公路工程、大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一般大桥工程、隧道工程及与二级公路有关的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中小型水运工程及相应的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资格申请报告书(表式附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称、工作简历。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职称、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四)监理单位所有制性质及注册资金。
(五)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申请资格等级。
(六)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或与法定检测机构签定的协作协议文件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情况。
(八)监理业绩。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证书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三年由交通部核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具体事务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几家大型的水利设计院下属的监理公司都还不错。
工程监理单位失职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或《建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
明确监理程序,规范施工过程。 通过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我们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四报审”(即报审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办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及网上资料受理,需要 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 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评分表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评分表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分值 检查情况 得分 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 5 人员不到岗,扣 5 分,到岗不履职,扣 5 分 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 5 公司管理层从未对项目部进行检查的扣 5 分 原材料进场验收 5 对施工单位未履行原材料进场登记验收、未检先用的行 为未予以制止的扣 5 分 检验批验收评定 10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 留验收标识而未留设情况未予以制止的扣 5 分 实体质量 20 已检查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每出现一起质量问题扣 2 分 隐蔽验收 10 须做隐蔽验收的工程未履行隐蔽验收程序, 扣 10分,隐 蔽验收做假扣 10分 技术交底 5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技术交底的行为未予以制止的,扣 5 分 技术资料 10 监理项目部没有资料、该旁站未旁站、没有详细的监理 细则、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或与施工日志不能吻合、每 月没有监理
【学员问题】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甲级监理业务范围?
【解答】公路、桥隧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一、二、三类公路、桥隧工程。
交通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一、二、三类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大、中、小型水运工程。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
2.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3.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4.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 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