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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背景与目的
1.2 国内现状
1.3 国外情况综述
1.4 本手册研究方法
1.5 本手册特点
2 公路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概要
2.1 一般原则
2.2 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规划与设计
2.3 公路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程序
2.4 公路养护施工区限速
2.5 夜问进行施工的规定
2.6 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2.7 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法律文件储备和事故诉讼防备
3 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区定义
3.1 基本术语
3.2 分类
3.3 建议合理分区
3.4 提前警告区S
3.5 上游过渡区L
3.6 缓冲区H
3.7 车辆保护区
3.8 作业区G
3.9 终止区Z
3.10 渐变段长度L确定
4 公路短期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
4.1 短期施工交通设施表
4.2 短期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尺寸及设置位置
4.3 非常短时间施工
4.4 短期路肩施工
4.5 不封闭车道的路边施工
4.6 不封闭车道的道路中部施工
4.7 道路车道封闭施工
4.8 交义口附近车道施工
4.9 道路标线设置施工
4.10 道路勘测时的交通控制设施设置
4.11 水电设施等施工时的交通控制设施设置
4.12 移动施工
5 公路长期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
5.1 长期施工交通设施表
5.2 长期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的位置和尺寸
5.3 施工区限速设置
5.4 路肩和路侧施工
5.5 道路车道封闭施工
5.6 交叉口处车道封闭施工
5.7 施工区道路绕道
5.8 道路路面铺设施工
5.9 雪崩道路封闭施工
5.10 塌方道路封闭施工
6 高速公路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
6.1 高速公路施工区交通控制布置一般原则
6.2 高速公路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的位置及尺寸
6.3 提前警告区标志设置
6.4 高速公路交通控制设施设立与拆除
6.5 路肩施工——移动和固定施工
6.6 车道不封闭的连续慢速移动施工
6.7 崮定和问歇性移动施工——车道封闭
6.8 越过道路中间带的施工
6.9 三车道的两个车道封闭施工
6.10匝道开放下的车道封闭施工
6.11 匝道封闭下的施工
7 公路养护施工区设施
7.1 标志概述
7.2 施工区交通控制标志
7.3 施工区临时标线
7.4 车道渠化分配设施
7.5 高强度警告设施
7.6 照明设施
7.7 闪光设施
7.8 临时车道控制信号设施
7.9 其他设施
8 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人员
8.1 概述
8.2 责任
8.3 必备条件
8.4 技能培训
8.5 设施设备
8.6 位置
8.7 交通管制人员使用“停”或“慢”的交通控制杆
参考文献 2100433B
这是作者结合国内标准和国际先进国家的相关文献编写的,全书共分8章,内容包括概述、公路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概要、养护施工交通控制区定义、公路短期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公路长期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高速公路施工区交通控制设施设置、公路养护施工区设施、养护施工区交通控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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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中的交通控制与管理
公路在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作用十分重要,并且有着其独有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其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反馈文明服务和路况信息,及时调整交通管制方案,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本文对公路养护施工中的交通控制与管理进行了分析探讨。旨在对加强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能有所帮助。
公路养护施工中的交通控制及管理策略
分析了公路养护施工中的交通控制措施,并提出了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策略,包括健全养护管理体制与养护标准、注重公路养护安全管理、管理养护进度,加强施工成本控制,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分析交通组织方案,以供参考。
城市交通控制的研究起源较早。
1868年英国伦敦燃汽信号灯的问世,标志着城市交通信号使用的开始。
1913年,在美国俄亥俄州的Cleveland市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交通信号控制。
1917年,美国盐湖城开始使用联动式信号系统,将六个路口作为一个系统,用人工手动法控制。
1918年初,纽约街头出现了新的人工手动红黄绿三色信号灯,同现在的信号机甚为相似。
1922年,美国休斯顿在大街上使用第一台自动交通信号机,是城市交通自动控制信号机的开始。
1926年美国的Chicago市采用了交通灯控制方案,每个交叉口设有唯一的交通灯。此后,交通控制技术和相关控制算法得到迅速发展和改善,提高了交通控制的安全性、有效性并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美国、英国产生了气动橡皮管式的车辆感应信号控制器,用以检测交通流量,调整绿灯时间长短。
20世纪70年代中期,北京制成了感应式交通信号控制器。
20世纪80年代,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后研制成功微机化的信号控制机和干线协调控制系统。
现代信息技术、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以信号灯为主体的交通控制手段迅速发展,交通信号机由手动到自动,交通信号由固定周期到可变周期,系统控制方式由点控、线控到面控,进而发展为智能交通控制系统。
1963年加拿大多伦多市建立了一套使用IBM650型计算机的集中协调感应控制信号系统。之后,美国、英国、前联邦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建成计算机区域交通控制系统,这种系统一般还配备交通监视系统组成交通管理中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建有交通管制中心的城市有300多个。各国广泛使用最具代表性城市道路交通控制系统有英国道路研究所的TRANSYT、SCOOT系统和澳大利亚开发的SCATS系统。
近年来,英国、澳大利亚、欧洲和美国均在某些城市建立了交通控制系统。在这些系统中,大部分都在各路口附近安装有磁性环路检测器,并由各路口的控制装置或工作人员将交通控制参数通过电话线、电缆、闭路电视线等通讯网络输入微处理器,用小型计算机进行集中控制。
目前国内已有一些自主开发的城市交通控制与管理系统,但在整体性能比国外同类系统仍有较大差距,只在一些中小城市得到一些应用。国内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引进的交通系统大部分为进口的SCOOT和SCATS系统。由于我国交通流是混合交通流,和国外的交通流大不相同,国外的交通控制系统在国内的使用效果不尽人意。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交通状况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1)城市道路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城市道路空间结构属平面交通状态,形成"人车混行,快慢车混驶"的特点。主、次干道和支线比例失调,衔接关系紊乱,使干线道路难以发挥其功能。就道路面积来说,国内的城市道路面积率低于世界上同等规模大城市。
(2)交通出行结构失衡。国内的城市交通主要由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形成特殊的三元混合交通结构。
(3)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交通事故频繁。目前中国城市交通的问题呈现两类典型现象:管理不力、秩序混乱;没有科学、合理、有效的城市交通监控系统。由此带来的后果日趋严重。表现为路网通行能力明显低于设计要求并且波动性大、出行时间难以预测、高发交通事故、交通环境恶化、出行者容易疲劳等。
本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交通控制工程中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全书分为交通控制基础、传统交通控制和交通控制智能化三大部分,共11章。交通控制基础部分着重介绍了有关城市道交通的必备知识,共4章内容,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交通特性、交通流理论和道路通行能力,传统交通控制部分侧重介绍交通信号控制工程中常用的一些方法,共5章内容,包括:信号控制概论,单个交叉口交通信号控制,干线交叉口交通信号协调控制、区域交通信号控制及高速干道交通控制。交通控制智能化部分主要是人工智能在交通控制中的应用,共2章内容,包括城市交通系统的递阶控制及交通系统的智能化控制。
本书注重理论分析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可作为道路交通控制工程专业的本科生教学用书及其培训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其他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参考书。
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解释:
(一)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悬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三)安全保护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及作业概况、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施工降水、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
(四)外部作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对接校核、外部作业影响期间对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审订和线路巡察等工作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实施期间,为确保临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设施结构安全而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招标、设计、评估、设备、材料及人工成本等费用由外部作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规划线路:以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
在建及运营线路: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电梯井、风亭、冷却塔、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过闽江、乌龙江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下列外部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注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建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杆)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风井、电梯井、冷却塔、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五)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质条件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情况,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安全、可实施的前提下,对城市已建成区域和新区未建成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差异调整。
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联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并采取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标识、标志在内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明示。
第十一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须通过经由三名及以上具有丰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验专家参与的专项论证审查并提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备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第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作业过程中接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应严格按照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施工,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作业安全,避免发生险情。当外部作业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优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设施结构安全,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
在建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地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的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情况:
在建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地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进行外部作业的,由市级相应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对受损或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进行修缮、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据《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及《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含高压电缆通道)及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进行定期巡察,发现外部作业可能危及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要求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因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外部作业而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永久性安全保护措施的,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的永久安全保护措施应与外部作业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外部活动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路桥、管网、河道等市政工程项目,宜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按远期规划标准实施或预留到位。
第十九条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其他市政设施保护区域发生重叠时,遵循建设优先原则,后期建设项目应对先期建设项目予以必要的保护。
第二十条建筑类项目设计方案按以下三个阶段实施管理: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二)总平面规划审查阶段: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三)建筑方案设计审查阶段(1公顷以下地块):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项目施工图总平面图及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予以签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市政交通类项目设计方案按以下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一)工程项目方案审查阶段: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予以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阶段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根据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附录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判定为特级、一级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判定为二级的,宜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相关业绩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认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影响可控的外部作业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必须客观中立,不得与所评估的外部作业项目建设各方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附加影响预测,应根据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现状、外部作业规模和实施方法等因素进行影响程度的初步判定。具体评估工作按以下步骤完成:
(一)对受外部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进行现状调查、检测和结构安全性计算分析,得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二)根据外部作业的设计方案和初步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应采用理论分析或数值计算方法进行影响程度的详细分析预测,得出外部作业使设施结构产生的附加变位、附加内力等预测值。
(三)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指标值、附加变位预测值和运营要求,结合已有工程经验及专家意见,得出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安全风险综合评估结论。
(四)附加变位预测值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指标的,应重新调整外部作业方案、增加控制性保护措施。
(五)安全风险评估应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具体的控制对策,同时应对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根据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附录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判定为特级、一级或二级的,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在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应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专项甲级资质),且拥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经验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对外部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开展保护性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外部作业设计或评估单位应提出保护性监测要求,其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应能准确、完整、连续、及时地反映周边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局部和整体的影响程度、变化速率、变化趋势等情况。涉及运营线路的,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
第三十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其监测周期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风险等级、实施周期及所处区域的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一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其监测方案在通过专家评审并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审查同意后,第三方监测单位方可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开展相关工作。监测工作开展期间,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等应急作业的,外部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取得联系并进行报备,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涉及运营线路的,必要时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暂停运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施工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警,同时必须立即按照既定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第三十四条外部作业施工遇险、抢险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涉及在建线路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力量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部分进行抢险;涉及运营线路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的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外部作业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