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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
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关于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着力解决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办证遗留问题和融资瓶颈制约,切实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州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省上相关政策,现就做好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发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产权意识不断增强,房屋所有权证在群众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州未办理居民房屋所有权证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切实解决好全州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是州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
全州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均在办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除新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不含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
三、登记发证程序
单位集资住房权属登记和发证应先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类型房屋可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权核查—审核审批—记簿—发书
2.申报材料
(1)售房申请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书(验原件留复印件)或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处罚决定书;
(4)当地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处罚决定书;
(6)集资房交款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向当地住建局(房管局)的住房维修基金承诺书(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在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房屋产权界定书时,产权单位自行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收取的售房单位缴纳10%及购房者个人缴纳1%的住房维修基金)。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此项登记办证工作无收费事项。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籍核查—审核审批—记簿—缮证—收费发证。
2.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红线图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登记测绘报告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图);
(7)法人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
(9)申请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企事业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
①经济适用房立项计划;
②房改办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或委托建设合同。
(11)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测绘费:住宅1.00元/m2,非住宅1.4元/m2,综合楼1.9元/m2(做面积界定时已收取了面积测绘费的本次不再缴纳);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受让人缴纳;
(4)权证印花税:5元/证。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一)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按照州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州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州建发﹝2016﹞12号)要求,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自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调查工作,认真填写《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和《已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各县市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抓紧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的骨干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排查,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要求产权单位如实填写上述调查表。自查摸底结束后,将相关调查表报送至州住建局审核并汇总留档。
2.督促办理。根据2016年1月12日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13年4月1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77号)继续延用,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至2016年12月底前有效,利用一年时间,办理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逾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停止办理。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自摸底调查结束之日起,各产权单位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应抓紧持有关申报资料及证件向当地住建局或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申办要件不齐或要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尽快完善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对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产权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查查处,追求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州政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开设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3.汇总建档。住建(房产)等部门要按照省、州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房屋产籍档案。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为摸底清查、统计汇总阶段;
第二阶段: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为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发证、督促办理阶段;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补漏完善、汇总建档阶段。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办证责任。
一是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州住建局具体负责;县市各部门、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二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合作市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当地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策。
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根据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认真妥善处理。文后已附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资料的清单和收费标准,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各产权人(单位)应尽快到州住建局、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资料。
(三)及时解决问题。
按照现有已掌握的未办理原因,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国有用地手续方面
(1)对国有用地手续齐全,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只要有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资料证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建设手续方面
(1)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只要能够提供州或县(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地基与基础”和房屋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应证明材料,即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2)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未进行规划验收及规划手续不完善,但经规划、住建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经规划、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认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对清查出的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履行建设程序违法住宅项目,经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其它方面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破产或改制,缺失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经房屋所在地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购房者可通过当年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款收据,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因行政企事业机构改革,交叉住房的,由现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近年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房,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立健全配售手续,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对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各县市根据不同问题的情况和类型,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四)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产权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尽快向所属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要及时发给购房者。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证进度,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后尽量予以办理。住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和督办,落实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文件已附全州因历史遗留未能办理房产登记住房情况调查汇总表,各产权单位要仔细对照查看,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拒绝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州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消防、地税等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尽快开展工作,确保房屋产权登记工作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本部门职能、房屋权属登记办理环节及妥善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建立联动促创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环节,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确保年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已列入州政府督办事项,每季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难以把握的遗留问题项目和重点疑难案件,工作小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难以落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条件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完结一个,杜绝将办公楼与住宅楼捆绑办理。
不可以,抵押贷款须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抵押手续,而小产权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办理抵押。
大多省市纷纷出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规定、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规定,强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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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函, 2009? 190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 2009? 271号)转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2 - 宜府办函, 2009? 27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 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 2006? 2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川委办, 2009? 16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 2009? 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6日
余府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与拆除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04]4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县设立在县房管局的房屋拆迁安全办公室调整到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履行房屋拆迁安全监管职责。
二○○九年一月十日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工作措施,注重政策宣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010年3月15日前淘汰关闭冶炼厂。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2007年第93号公告)、《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2007年第69号公告),《贵州省第一批应予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的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0年第一季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2010〕2号)要求。
(一)2010年1月16日前,组建淘汰关闭工作机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淘汰关闭工作。
(二)2010年1月18日前,召开冶炼厂业主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三)2010年1月20日前,吊销冶炼厂生产经营的全部证照。
(四)2010年1月31日前,就地拆除和损毁冶炼厂主要设备。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统筹协调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
(二)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人劳局:负责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的指导工作。
(四)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质监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施。
(十)上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并配合做好冶炼厂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关闭冶炼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并按时淘汰关闭冶炼厂。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将淘汰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指导淘汰关闭工作,并督促冶炼厂按时淘汰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