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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是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双方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供热合同基本信息

供热合同制定背景

每年供暖期,都会发生部分市民、单位因嫌供热单位供热不到位而拒交供热费;一些供暖企业因收不到供暖费便降低供热质量。供热企业温度不达标如何约束,居民拖欠供暖费该如何处置?北京市表示,将制定出台《供热合同》。

市民供暖将在北京市政府行政指导和约束下按市场的原则和规则去推进。第一步是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第二步是立法,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明确新的供热主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第三步要制定合同,通过合同的关系来解决供需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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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供热系统的保护剂

  • Protecter F1
  • 德国威能
  • 13%
  • 宁夏鑫光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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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水箱

  • 7m3 圆柱形不锈钢水箱
  • 恒泰昌
  • 13%
  • 深圳市恒泰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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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水箱

  • 7m3 圆柱形不锈钢水箱
  • 美的
  • 13%
  • 深圳市日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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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空气源多联供热

  • 品种:空气源热泵机组;制冷量(kW):66;制热量(kW):74;电源:380V;功率:25P;系列:众悦;型号:A·C25-MG-S4;产
  • 利普曼
  • 13%
  • 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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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板式换热器

  • AU20M/91 换热量4200KW 二次水50/60°C 二次水110/70°C
  • 13%
  • 新乡市华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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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合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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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展示架

  • 1.名称:合同展示架3.规格:1250×500×400mm4.材质要求:详见招标图纸5.主要配置及技术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6.工作内容:包括供货、深化设计及所有其他
  • 2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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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膜热合

  • 1. 气调专用粮膜封口机2. 电压:220V3. 封口宽度:3mm4. 封口长度:200mm-300mm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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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

  • 尺寸:高1200mm×长400mm×宽450mm
  • 4PCS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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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供热系统其他安装附件材料

  • 淋浴供热系统其他安装附件材料
  • 1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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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备

  • 详见技术参数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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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供热合同实施

供热合同通过法律约束,使供热单位和居民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保障各自的权益。立法过程中建立合同制度。供热合同由市民与供暖单位签订,如果供热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将会给予市民相应的赔偿。供热合同将于2010年试行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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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摘要

2009年10月30,北京市表示:“冬季供暖工作基本就绪,将于11月7日点火试运行。今年拟出台约束用户和供热企业的供热合同,明年开始推行。届时如果企业供暖温度不达标或居民不缴费都将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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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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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合同范本

前言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章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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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文献

[标准合同]供热合同(沈阳) [标准合同]供热合同(沈阳)

[标准合同]供热合同(沈阳)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6页

供热合同(沈阳)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 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 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 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 ____________巷 ____________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 ______平方米。 其中:住宅交费面积 _______

对供热合同纠纷申诉问题的探讨 对供热合同纠纷申诉问题的探讨

对供热合同纠纷申诉问题的探讨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2页

对供热合同纠纷申诉问题的探讨——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生 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新建住宅和旧楼 改造均采用了集中供热,并按照市场化要求 逐步取消福利供热。2003年底,建设部等八 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用热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签订按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备案的统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整栋建筑采暖可以选择集中供热,也可以选择其他清洁能源供热。在集中供热区域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设置固定室温检测点。室温不达标的,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还热费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属于热用户责任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或者过水热;

(三)擅自安装管道启闭控制和循环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五)拆除热计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六)调整供热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七)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改造集中供热系统,采用其它供暖方式供热;

(八)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九)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供热单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热用户不能及时到场的,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人员的见证下,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抢修供热设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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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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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被供热经营企业停止供热的热用户或者办理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基础热费。基础热费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供热经营企业收缴的基础热费,优先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对热用户退费及补偿的各种情形。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热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

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经测温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规定退还相应热费。

第四十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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