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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用热管理

2022/07/16282 作者:佚名
导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签订按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备案的统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整栋建筑采暖可以选择集中供热,也可以选择其他清洁能源供热。在集中供热区域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昌吉回族自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签订按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备案的统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整栋建筑采暖可以选择集中供热,也可以选择其他清洁能源供热。在集中供热区域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设置固定室温检测点。室温不达标的,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还热费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属于热用户责任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或者过水热;

(三)擅自安装管道启闭控制和循环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五)拆除热计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六)调整供热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七)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改造集中供热系统,采用其它供暖方式供热;

(八)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九)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供热单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热用户不能及时到场的,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人员的见证下,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抢修供热设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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