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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名词》第一版。 2100433B
2003年,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发布。
致热源,导致发热的源头或热量的来源。 致热源(Pyrogen) 能引起体温升高的物质均称为致热源,包括外致热源、某些体内产物及内生致热源。 通常,发热
1.可以选择用小型的燃气锅炉或者电热锅炉;2.如果所在地区太阳能较丰富,可以选择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器供暖;3.如果所在地区冬天温度不低于零度而湿度又不是很大时,可以选择在较常用的房间安装分体式空...
热量等于流量乘以温差乘以热焓(4.18)最后除以3.6,因为这里的单位有符合单位,所以最后结果是瓦。热量,是指在热力系统与外界之间依靠温差传递的能量。热量是一种过程量,所以热量只能说“吸收”“放出”。...
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先行
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先行——针对现状集中供热热源遇到的问题和建设集中供热热源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热源先行的利弊,指出热源先行存在的诸多优势,并通过精确的热负荷预算、大型市政设施用地的预留、技术的进步、政策上的支持四方面探讨了热源如何先行。
城市供热热源容量的优化分配
城市供热热源容量的优化分配——介绍了采用C语言编制的用于城市热源容量优化分配计算的应用软件。以太原市“十一五”期间的热源容量优化分配为例进行了实际计算,结果表明,该算法可用于不同城市不同时期多种供暖供热热源容量的优化分配计算。
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都属将煤、重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的化学能转换为热能的热源形式,是世界各国城市供热的两大主要热源形式。采用高参数、大容量供热机组,改造城市低效凝汽式发电厂为热电厂,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用区域锅炉房逐步替代分散的小锅炉房;合理确定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的布局和联合供热方案,这些是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重要技术措施(见热电厂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
工业余热指各种生产工艺过程的热损失。例如各种工业炉或其他工艺设备排出的高温烟气、冷却水、蒸汽、乏气或熔渣物理热等。工业余热的特点是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数量和参数波动很大。有些工业余热有可能通过热能转换或直接利用,回收部分热能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源。有些高温余热还可用来发电。因此,首先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余热利用方案。以工业余热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时,往往要与其他热源联合运行,以提高供热可靠性和调节性能(见工业余热供热)。
地热水蕴藏于地层下的热水,具有储藏量、成分和参数因地而异,水温常年比较固定,水质常带有腐蚀性等特点,因此将它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时,要做好勘探和水质分析,并注意防止管道和设备结垢和腐蚀。地热水供热不污染大气,节约能源,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热源形式(见地热水供热)。
核能核裂变产生的能量,可用来发电和供热。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10余座核热电站实行抽汽供热,核供热堆正处于兴建阶段。核能供热具有节约大量矿物燃料、减轻城市运输压力等优点。但据某些资料分析,认为只有建设大型核反应堆,才是经济合理的(见核能供热)。
除上述热源形式外,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在电力供应充足的地区也利用电能于城市供热。还有的利用太阳能供热,但目前只限于热水供应和单幢建筑物采暖。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节能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供热热源的建设管理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城市的功能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供热分区。
供热分区内按照集中供热进行规划布局,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不得新增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供热,原有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应当限期拆除,严禁新增非调峰供热锅炉。供热分区内可以采取区域锅炉、热电联产、热泵、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等不同热源和热源组合方式。
第六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提出可供招标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七条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厂址供选择。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投标人提出的热源建设方案中,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采取热电联产供热方式的,鼓励采用背压机组方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电网现状情况。
第八条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所需的燃料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出口端热价是投标人参与竞标的重要参数。
第九条 新增热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供热区域特点,合理确定路由,满足设计标准和技术参数,鼓励与相邻的供热系统构建联动互补的联通网络,保障供热安全。
第十条 新增热网项目的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热网运营经验、热源热价买价、热网热价售价以及申请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额度是投标人参与竞标的重要参数。
第十一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热热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由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 新增热网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新增热网由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政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建设的,产权归国家和企业共有。
产权归国家的,企业无权对热网进行抵押、拍卖、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国家和企业共有产权的,热网建设完成移交使用前需进行产权界定,政府和企业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行使财产权。企业只能对其拥有的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同等条件下,政府或者热网的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持热网的整体功能性和使用的相对完整性。
热网建设完成后,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企业协商确定热网运营事宜,并由企业负责在运营期限内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更换,保证热网正常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老旧热网更新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融资的方式,由政府和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标的组织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媒介上发布,并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供热服务水平、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单位热价、节能减排水平、新技术应用、工艺方案、投融资方案、运营及移交方案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条件的除外。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下列责任:
(一)按照现行管理政策,主动服务中标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帮助完善相关前期工作要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维持供热分区规划的一贯性,在规划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范围内不再批准或者申报其他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中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动供热区域内分散小锅炉的撤并,维护企业投资经营权的完整性和专营性;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投资和时限,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按期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投产运营,保证供热安全,未按期达到热负荷需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产品和服务;
(四)不得自行决定停热、解散、歇业,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法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能制备和供应中心。在这里,将其他形式的能源(矿物燃料、核能、工业余热等)转换为热能,或直接采用地热等天然热源,通过蒸汽或热水等介质,沿着热网输送到用户。
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都属将煤、重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的化学能转换为热能的热源形式,是世界各国城市供热的两大主要热源形式。采用高参数、大容量供热机组,改造城市低效凝汽式发电厂为热电厂,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用区域锅炉房逐步替代分散的小锅炉房;合理确定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的布局和联合供热方案,这些是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重要技术措施(见热电厂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
工业余热指各种生产工艺过程的热损失。例如各种工业炉或其他工艺设备排出的高温烟气、冷却水、蒸汽、乏气或熔渣物理热等。工业余热的特点是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数量和参数波动很大。有些工业余热有可能通过热能转换或直接利用,回收部分热能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源。有些高温余热还可用来发电。因此,首先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余热利用方案。以工业余热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时,往往要与其他热源联合运行,以提高供热可靠性和调节性能(见工业余热供热)。
地热水蕴藏于地层下的热水,具有储藏量、成分和参数因地而异,水温常年比较固定,水质常带有腐蚀性等特点,因此将它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时,要做好勘探和水质分析,并注意防止管道和设备结垢和腐蚀。地热水供热不污染大气,节约能源,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热源形式(见地热水供热)。
核能核裂变产生的能量,可用来发电和供热。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10余座核热电站实行抽汽供热,核供热堆正处于兴建阶段。核能供热具有节约大量矿物燃料、减轻城市运输压力等优点。但据某些资料分析,认为只有建设大型核反应堆,才是经济合理的(见核能供热)。
除上述热源形式外,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在电力供应充足的地区也利用电能于城市供热。还有的利用太阳能供热,但目前只限于热水供应和单幢建筑物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