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39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制度
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文件类别: G 文件名称: 工伤意外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 2017 年 6 月 12日 文件编号: 007 撰写人:周斌、尹火平 批准人:肖世永 编制单位:安质科技部 所有者:安全质量科 发放范围: 1 1.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分散工 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工作的管理。 3.定义 无 4.部门职责 序号 部门 职责 1 安质科技部 (1)审核工伤索赔资料,鉴定工伤类别。 (2)登记工伤意外保险台账,留存相关资料。 2 各部门 (1)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急救场所。 (2)收集工伤理赔资料,初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配合安质科技部办理工伤索赔事务。 3 行政综合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问 答 1、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 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 [2007]74 号文和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地税局《关于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劳险 [2007]361 号)的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 2、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按市政府 [2007]74 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以 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2、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账号证 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
"简单报销"是一款简单又便捷的企业级SAAS应用。
费用报销:个人报销,对公付款,费用标准,借款管理
申请审批:自定义单据,自定义流程,自定义校验
差旅管理:差旅申请,语音预定,行程管理,智能推荐
自动会计:自动生成财务凭证,与金蝶、用友等软件实现对接,支持自动导
云存储,更加安全和便利,使数据安全无忧。
随时随地建报销,无论你在哪,应用提供了没有网络时也可以新建单据,存储单据,可以在有网络的情况下一键提交,更加高效和节约时间的去报销,再也不需要为报销发愁。
批量审批,审批人可以详细的看到报销信息,一键审批,批量审批单据,轻松无忧。
多样化申请,可创建出差,备用金等申请,清楚地了解你的申请状况。
1.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性质来分。工伤保险关系因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和管理从属的工伤保险关系。前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后者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关系、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关系。因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争议,分别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
2.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分为:关于工伤认定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待遇核定、给付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查处而引发的争议等等。
3.按照产生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国内工伤保险争议和涉外工伤保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