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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是2010年6月1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法制出版社。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基本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图书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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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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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标称截面(mm2):150;规格型号:YJV-4×150;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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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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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YJV22-3×25;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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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内容简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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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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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文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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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1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 4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12月 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10页

中 国 最 大 在 线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www.66Law.cn )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坚持 “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 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 “三位一体 ”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社会保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一书,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该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同时,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该书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内容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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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判解内容简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判解》所选工伤案例具有典型性,并且多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多数都穷尽了全部法律程序和救济手段,涉及到工伤事故发生后从认定到赔偿的全部内容,涵盖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各个部分。在体例上,《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判解》以【焦点问题】、【适用要旨】、【案情】、【审判】、【解读】、【法律依据】六个部分构建出简明、便捷的法律解读内容,以案例提出问题,以法律解释案例,以法理说明案例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共性和差异,揭示了工伤受害者及其亲属与工伤认定、鉴定、仲裁和审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对同一案例的共识与分歧。

作者黎建飞在本书中所做的努力,相信会给本书的读者——工伤保险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理论工作者、教学人员、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司法部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不同类型的用工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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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解读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 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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