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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甘肃省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为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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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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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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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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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献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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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07]86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 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 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6? 5号 )、《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甘政发, 2006? 59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 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 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 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 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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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鉴于 (下称中标人 )须向贵中心交 纳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根据中标人申请,经我公司审核审查,同意为中标人出具人民 币(大写) 元的保函,作为向贵中心的担保,本公司愿意履 行担保义务,保证中标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并确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止。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如果中标人拖欠农 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 (须由你方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中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 方将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 7日内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附件: 1、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担保协议。(原件) 3、中标单位缴纳担保费用票据。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担保公司名称:建宁县利农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080596666 账户名称:建宁县利农惠民

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简介

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矿、国土、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价款3%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住建、交通、水利、发改、国土、安监、经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急支付。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甘南州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复印件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甘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甘南州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施工企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参加招投标。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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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建设、交通、水利、经委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第九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六)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七)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三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15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四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五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三)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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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简介

全文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12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健全治欠保支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住建厅、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工程建设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保证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将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记入失信台账,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资的,均记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记录。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归缴存单位所有(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结息)。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至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缴存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款额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可采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等担保材料交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竣工时间以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投保人应在保函自动延期的15日内履行续保手续。

第十二条 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在同一级管辖范围内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

(二)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

(三)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四)降低缴存比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内部储备一定的应急支付资金,专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保单保函的,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未预存或续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造成工资拖欠的;

(二)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需使用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保单保函的,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造成工资拖欠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需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五条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使用之日起10日内,下达《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要求使用工资保证金单位自收到补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已划支金额的200%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六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完毕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对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金额不受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对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金额不受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将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通报给同级行政审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林等行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失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本市各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收取的工资保证金,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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