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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对农民工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93"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大规模集中裁员。对确需裁员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外,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落实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保障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渠道快捷畅通。认真组织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春风行动”等品牌式专项活动的影响,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扩大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容量,引导和支持农民广泛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集约经营,发展精深加工,在加大生产的深度广度中增加就业。扩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就业容量,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大规模开展兴修水利、整治土地、植树造林、修桥筑路、治理人居环境,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拓展就业空间,将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扩大农村二三产业就业容量,积极发展家庭工业等多种形式的乡村工业,加快发展类型多样的农村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活跃农村经济中创造就业岗位。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和动态掌握在我省境内开工建设的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工状况、务工待遇以及技能水平要求等具体情况,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尽可能多地招用我省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三、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经济发展三年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4号)精神,继续推动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由临时短期型向长期稳定型、由农民分散自发为主向有组织输转为主、由省内为主向省外为主、由促进农民增收向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转变,全面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率、培训率和稳定率。进一步加大组织引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四个调整”。一是实现地域调整。在继续稳定东部沿海地区劳务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东稳西进”工作,积极开拓西部地区劳务市场。二是实现产业调整。在继续保持第二产业务工规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保二增三”(在保持第二产业务工规模的基础上,增加第三产业务工人数)工作,引导农民工向家政、餐饮等第三产业转移。三是实现岗位调整。积极推进“岗位提升”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四是实现时间调整。积极开展“反季节务工”工作,引导农民工转变观念,利用春节期间岗位空缺较多、岗位待遇较高的有利时机,获取就业岗位。
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办法,进一步加强省际间、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将“走出去”与“请进来”密切结合,搭建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积极主动与输入地政府和用工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以及工作配合,加强在组织输出、技能培训、维权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拓建劳务基地。充分发挥各级驻外工作机构的职能,广泛搜集用工需求信息,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及时发布。进一步完善运作机制,培育壮大劳务中介组织。建立劳务中介机构登记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鼓励扶持发展一批集技能培训、信息搜集、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为一体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引导他们适应经济形势和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变化,调整工作重心,帮助更多的农民工实现输出就业。大力实施劳务品牌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全省劳务品牌评选创建活动,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鉴定发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跟踪管理的要求,在巩固已有品牌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培育已经形成且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工种,经过强化特色培训、强化营销宣传,培育和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形成品牌示范效应。
四、积极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完善以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为主的回乡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稳定和完善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支持的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回乡创业“绿色通道”。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回乡创业农民工开放,适当放宽回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加大金融支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对持有劳务工作机构证明的回乡创业带头人,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开辟针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专家指导、开业办证、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强化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提供技术支持,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集中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按照“各级政府决策政出一门、各有关部门对口争取资金、县区一级捆绑使用”的原则,采取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统一审定培训机构、统一检查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推动县区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等项目进行整合。同时,健全申报、考察、评审、公示等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择优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明显的培训基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要求,切实落实培训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初次技能鉴定的,及时给予补贴。农业部门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力度,严格按照基地认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检查验收“四个办法”和公示、第一堂课、台帐、月报、检查验收“五项制度”的要求,严格网上监管,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能力。认真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技能鉴定办法,实行单项技能证书认证,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和就业水平。
进一步加强与外省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合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校校合作。在师资交流与培养方面,由外省市技工学校派出师资到我省技工学校授课,也可帮助我省培养师资力量。在改善教学手段方面,为我省技校学生积极寻求外省市的实训基地,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课件开发上加强合作。在合作办学方面,采取多种模式联合培养学生,创新招生、培训机制。二是加强校企合作。鼓励和引导外省市大型用工企业与我省技工学校的全面合作,重点是帮助我省技校学生解决实训和就业岗位问题。三是加强校市合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外省市技工学校的全面合作。每个市州应至少选择1户外省市技工学校进行对口合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
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继续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着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研究制定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继续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原则,努力满足农民工子女就学需求。切实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探索建立农民工及其同住家属的健康信息管理措施和办法。建立以输入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考核评估指标和体系,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扶持和用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继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查,将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特别要实行危险岗位和特种作业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制度。要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适应农民工工作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要建立和完善调研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优秀事迹,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加强防震减灾...
规费里就含工伤保险了,就是农民工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是,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或被动应付,经费落实不到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关键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定不
潢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我县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