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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四)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八)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三、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六)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十八)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市州政府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四、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各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一)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市州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二十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四)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五)强化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考核,要对市州所辖本级、县市区列入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考核办法,以责任促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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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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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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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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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适度调整土地出让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引导理性竞买土地。对于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可在总平面方案审定前提下,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根据批准的宗地划分方案,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鼓励企业重组与项目合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出现问题楼盘。

(三)科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在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土地供应和商品房建设;在户型结构上,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在房屋类型结构上,鼓励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发展楼宇经济。

(四)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按照“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村民安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安置步伐。严格禁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住房向社会出售。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和提取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于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优惠政策,并抓紧组织实施。

(五)加快消化存量商品住房。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市场待销和滞销住房的市场销售,减少存量商品住房的空置数量。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住房保障需求,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或在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六)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0万元。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付比例降至30%。职工购买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申请相应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外地居民来郑购房。

三、合理调整税费政策,促进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八)下调契税税率。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九)实施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时,实行缴补分离,由市财政部门暂按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贴。

(十)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

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十一)确保完成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全面落实《郑州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郑政办〔2008〕1号)。大力筹措廉租住房实物房源,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逐步实现“按需供应”;积极推进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对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有效供应;加快建立周转住房制度,不断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居住条件;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的配建比例,加快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五、防范风险,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二)强化信贷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管理,各商业银行积极履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职责;加强诚信管理,实现各商业银行与房产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十三)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查处力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规划、建设、市政执法、公安和房管等部门,对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必要干预,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维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提高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城中村、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住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稳定房产消费预期;加快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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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暠,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p "="" align="right">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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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简介

基本内容

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6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第一条 支持建筑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建筑企业成立技术研究中心,获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市外建筑企业迁入达州市辖区(以下简称达州)或在达州设立总部。市外建筑企业迁入并登记注册在达州或总部设在达州的,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给予 350 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建筑企业创建质量品牌。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对外拓展业务。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市外承建施工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由受益县(市、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20%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该企业奖励。

第五条 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改制、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重组,三年内培育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3家,培育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8 家。对建筑业企业首次突破年建筑业产值20亿元、入库税金5000万元和年建筑业产值 10 亿元、入库税金 2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建筑企业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市县所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建筑企业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外迁。

第六条 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第七条 规划建设达州市建筑产业园区。制定园区建设和入驻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打造建筑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和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培训、建材加工、设备销售及租赁、金融服务和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建筑产业园区。市政府对园区给予土地、人才、项目、资金等方面倾斜。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协会在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在加强建筑、房地产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培育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业人员施工技能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协调处理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 支持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企业参与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招标方式。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外),招标均采用政府确定合同总价,实行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执行。

民营投资项目,鼓励投资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登记注册在达州的建筑企业为施工单位。注册登记在达州的建筑企业中标的市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减半收取,并可采用商业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方式。

第十条 支持房地产企业在达州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非达州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达州竞得土地开发权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开发企业,方可享受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来源,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其它县(市)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分别承担30%、70%。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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