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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于2009年4月22日下发的政策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市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管理工作也遇到新的挑战,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城市优质空间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调控作用,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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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兰州市达到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切实做好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不断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面源污染影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对经整治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寻找替代水源地。同时,各城市要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坚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完善拆迁制度,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旧城区保留建筑的维护改造,保证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安全服务。同时,在此类建筑物所在区域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各级城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治脏、治乱、治差。整治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区与郊区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通过多管齐下,切实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规律要求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努力消除管理盲区。要赋予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考核科学的良好工作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省上下形成舆论宣传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城市管理新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逐步引入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

开展创建活动。在全省继续开展人居环境、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并将城市管理纳入创建活动内容,利用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对城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是贯穿于城市发展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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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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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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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鄢城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魅力,完善 城市功能,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 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创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好“需求”与“供 给”的关系、“脸皮”与“肚皮”的关系、“法律”与“自 律”的关系、 “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坚持“多方参与、 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综合实施、科学高效”的原则,创新 “亲民、为民、便民、护民”的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 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 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全力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 良、服务优质、管理精细的宜居、宜业、创新城市。 二、总体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重心下移、责权一致和讲 求实效的原则,明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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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各

[清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18室城管督查科(邮编:51151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qyscgw@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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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解读

2016年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特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市发展取得一定成就,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针对当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弥补城市发展短板,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路径和发力点。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我省省情实际,重点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一是加强《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等区域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提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批准5年以上的要抓紧启动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批准2年以上不满5年的要及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三是认真总结“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一是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充分体现甘肃地域、文化和风貌特色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甘肃省编制城镇风貌规划指南》和《甘肃省城镇风貌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全面完成本地区城镇风貌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提出进一步支持我省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事务所的发展,鼓励设立建筑师工作室、事务所等,开展省级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带动全省设计行业水平创新和提高。

(三)提升城市建筑水平。提出落实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充实质量监督机构队伍,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出划分风险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提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容积率方面给予支持,力求实现到2025年底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四)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二是细化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任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土地部门要加大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条件新建、扩建停车设施并面向公众开放,出台停车设施市场化投资运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要确保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占地规模达到人均0.5-1平方米,逐步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五)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实施意见》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重点强调了根据各城市降雨量的差异,进行分类指导与实施。《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的目标。《实施意见》增加了督导兰州、白银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内容,提出力争用5年的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六)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一是提出完成权责清单制定,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规划建设依法依规有效实施;二是结合中央关于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提出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三是力争2020年兰州、陇南、敦煌建成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提出充分发挥省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城乡发展、指导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提出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确保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二是针对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总体相对薄弱的“短板”,提出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要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组织各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级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定期组织新任市(州)、县(市)主要领导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省、市州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本法规和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必修课。提出要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措施。如何把《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迅速消化吃透政策内涵,并结合具体工作认真执行;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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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文件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甘政发〔2007〕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结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省级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较大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州、县市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2007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要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省住房保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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